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聿綺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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