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怡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慧佳
(送達代收人 鄭文婷律師)
被 告 安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 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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