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日商.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
廖文慈律師
被 告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張斐雯律師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局發明第076423號專利證書所載「按壓開關」發明專利之舉發案審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其有如主文所示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詎 被告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製 造、販賣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產品,已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故 依專利法第84、8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 惟系爭專利業經被告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5年1 月9 日函覆本院之公函在卷 可參,是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既攸關原告對被告之本件 請求有無理由,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認定,故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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