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強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楊祺雄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山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主文欄關於「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十五行,第十六行關於「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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