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21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註冊商標之商品鑰匙零錢包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圖所示之「LV」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下稱路易威登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 ,且該商標名稱圖樣,指定使用於手提袋、手提包、小錢包 、皮夾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使用該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詎甲○○ 明知其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夜市 攤販等處,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新台幣(下同)數十元至 二千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上有如附圖所示商標圖樣之零錢 包、皮夾等物,係未經商標權人路易威登公司同意而擅自於 同一商品上使用與附圖所示商標圖樣相同圖樣之仿冒商品, 竟基於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八月 中旬起,連續在其友人胡伯青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一五 八號五樓之一住處內,以電腦設備撥接上網後,在網路業者 雅虎奇摩提供之拍賣網站內,利用其所申請之「tattoo2816 00」拍賣帳號,張貼其所購得之前述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 供不特定人瀏覽後,欲購買之客戶即利用該拍賣網站留言訂 購商品後,依甲○○之指示,將買賣價金匯入甲○○所有之 遠東銀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內 ,甲○○再將其所販售之仿冒商品以郵寄方式寄送予 買受人,而以此方式前後販賣出五、六件仿冒商品,共計獲 利一千元至二千元。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一中隊員警上網瀏覽,發現甲○○所刊登之前揭仿 冒商品訊息,乃化名買家「鍾玉琳」向甲○○購得仿「LV」 商標之鑰匙零錢包1 只後,始循線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 二十號二樓住處內查獲被告。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被害人路易威登公司代理人許小玲於警詢中證述扣案仿 「LV」商標之鑰匙零錢包1 只並非路易威登公司生產之商品 ,確為仿冒品等語明確,並有路易威登公司提供之產品意見 書、奇摩拍賣網站拍賣畫面列印文件、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電信公司ADSL客戶資料(用戶名稱: 胡伯青)、被告所有之上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各一份及 包裝袋照片三幀在卷可稽,及扣案仿「LV」鑰匙零錢包一只 可佐,由此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 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均大 力宣揚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理念,及司法機關對侵害他人 智慧財產權者均予依法懲處,不予寬貸之際,被告當知此情 ,而應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工作,其竟以身試法,利用 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如附圖所示商標之商品,侵害被害人路易 威登公司依法使用該商標之權利,其所涉犯行對我國致力於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有所戕害等情,併斟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及目的、手段、前無不良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犯 罪所得利益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仿「LV 」商標之鑰匙零錢包1 只,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 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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