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2797號
TPHM,91,上易,2797,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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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乙○○○ 女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四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甲○○乙○○○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 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等上訴論旨,猶執陳詞,均空言否認犯罪,被告甲○○辯稱:這個會都是伊 太太在處理的,伊不清楚,開標時伊都去送貨沒空不在場,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 日所出具的委託書是伊太太寫的,不是伊寫的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伊無 倒會云云。惟查原判決業於理由欄詳細說明被告等之犯行,業經被告乙○○○於 原審自白不諱,且亦迭據告訴人洪玉珍於偵查時及原審調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證 人黃政偉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互助會單、會友繳款支票、轉帳 憑條、匯款單及被告甲○○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委託黃政偉代為處理之委任書 、被告甲○○互助會善後協調會紀錄、死會會員名單等附卷可稽,則被告甲○○ 既與被告乙○○○共同處理互助會事務,並出名擔任會首,且參與主持開標及收 取會款,事後並委託黃政偉、陳繁聰協調處理互助會善後事宜,復決議就死會會 款分配給活會會員且同意就不足部分出具債權憑證,則被告乙○○○向活會會員 偽冒他人得標,藉以冒標會款,被告甲○○焉有不知之理,況冒標之次數高達十 四次,金額亦達四百餘萬元,被告甲○○又與被告乙○○○一同逃亡多年始遭警 緝獲,足見被告甲○○與被告乙○○○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從而被告 甲○○前開所辯,尚無足取。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被告等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被告乙○○○前因賭博案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 ,本院姑念被告乙○○○係遭人倒會拖累,如夫婦雙繫囹圄,家計堪虞,本院認 被告乙○○○經此次刑之宣告,爾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處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策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兆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互助會員記載之得標情形暨被告詐欺方式與金額計算 │
│ ├─────┬─────┬─────┬─────┬──────┤
│開標日期│得標名義人│開標金額 │冒標日期及│活會人數及│詐欺金額 │
│ │ │ │被冒用人 │應繳金額 │ │
├────┼─────┼─────┼─────┼─────┼──────┤
│82.09.25│張美玲 │2300 │ │ │ │
├────┼─────┼─────┼─────┼─────┼──────┤
│82.10.25│陳志宏 │3000 │ │ │ │
├────┼─────┼─────┼─────┼─────┼──────┤
│82.11.25│王文信 │3200 │ │ │ │
├────┼─────┼─────┼─────┼─────┼──────┤
│82.12.05│鄭文華 │3300 │ │ │ │
├────┼─────┼─────┼─────┼─────┼──────┤
│82.12.25│謝春木 │3500 │ │ │ │
├────┼─────┼─────┼─────┼─────┼──────┤
│83.01.25│高小姐 │3500 │第一次 │59*6500 │38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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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25│曾桂香 │3000 │ │ │ │
├────┼─────┼─────┼─────┼─────┼──────┤
│83.03.05│吳來春 │3300 │ │ │ │
├────┼─────┼─────┼─────┼─────┼──────┤
│83.03.25│陳翠萍 │3400 │ │ │ │
├────┼─────┼─────┼─────┼─────┼──────┤
│83.04.25│李鈺霞 │3300 │第二次 │55*6700 │368500 │
├────┼─────┼─────┼─────┼─────┼──────┤




│83.05.25│張秀鳳 │3400 │ │ │ │
├────┼─────┼─────┼─────┼─────┼──────┤
│83.06.05│吳麗婉 │3500 │第三次 │53*6500 │344500 │
├────┼─────┼─────┼─────┼─────┼──────┤
│83.06.25│李小姐 │3000 │ │ │ │
├────┼─────┼─────┼─────┼─────┼──────┤
│83.07.25│鄭丰展 │3500 │第四次 │51*6500 │331500 │
├────┼─────┼─────┼─────┼─────┼──────┤
│83.08.25│陳明珠 │3700 │ │ │ │
├────┼─────┼─────┼─────┼─────┼──────┤
│83.09.05│王文欽 │3100 │第五次 │49*6900 │338100 │
├────┼─────┼─────┼─────┼─────┼──────┤
│83.09.25│林秀寬 │3200 │ │ │ │
├────┼─────┼─────┼─────┼─────┼──────┤
│83.10.25│林明月 │3500 │第六次 │47*6500 │305500 │
├────┼─────┼─────┼─────┼─────┼──────┤
│83.11.25│王文玉 │3500 │ │ │ │
├────┼─────┼─────┼─────┼─────┼──────┤
│83.12.05│黃春梅 │3000 │第七次 │45*7000 │315000 │
├────┼─────┼─────┼─────┼─────┼──────┤
│83.12.25│杜慧玲 │3300 │ │ │ │
├────┼─────┼─────┼─────┼─────┼──────┤
│84.01.25│周大欽 │3200 │第八次 │43*6800 │292400 │
├────┼─────┼─────┼─────┼─────┼──────┤
│84.02.25│淑蓉 │3000 │ │ │ │
├────┼─────┼─────┼─────┼─────┼──────┤
│84.03.05│宗輝 │3000 │第九次 │41*7000 │287000 │
├────┼─────┼─────┼─────┼─────┼──────┤
│84.03.25│丙○○ │2900 │ │ │ │
├────┼─────┼─────┼─────┼─────┼──────┤
│84.04.25│陳登子 │3300 │第十次 │39*6700 │261300 │
├────┼─────┼─────┼─────┼─────┼──────┤
│84.05.25│阿敏 │3100 │ │ │ │
├────┼─────┼─────┼─────┼─────┼──────┤
│84.06.05│邱小姐 │3000 │第十一次 │37*7000 │259000 │
├────┼─────┼─────┼─────┼─────┼──────┤
│84.06.25│杜麗芸 │3300 │ │ │ │
├────┼─────┼─────┼─────┼─────┼──────┤
│84.07.25│謝一方 │3300 │第十二次 │35*6700 │23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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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25│立和 │36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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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05│許慧玲 │3500 │第十二次 │33*6500 │214500 │
├────┼─────┼─────┼─────┼─────┼──────┤
│84.09.25│張燕卿 │3600 │ │ │ │
├────┼─────┼─────┼─────┼─────┼──────┤
│84.10.25│陳明珠 │3600 │第十四次 │31*6400 │19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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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詐欺金額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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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