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何嘉仁 漢股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壢簡字第1453號
中華民國94年8 月2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案號:94年度速偵字第297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
理(94年度偵字第13316 號、第14995 號、第15239 號、第
16702 號、第16938 號、第17032 號、第1708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4年11月18內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業因竊盜案件於94年11月22日經送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