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9號
SCDV,95,除,19,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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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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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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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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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碩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3月18日 │28,416元 │0000000 │ │
│ │司胡玉美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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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博碩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3月16日 │52,109元 │0000000 │ │
│ │司新工分公司古│湖口分行 │ │ │ │ │
│ │惠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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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