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憲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零玖拾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
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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