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2號
SCDV,95,補,82,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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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肇良
被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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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