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肇良
被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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