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4號
SCDV,95,補,24,200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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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皇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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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