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皇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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