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2519號
TPHM,90,上易,2519,2002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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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女四十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四0一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四0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丙○○平日在其配偶吳世英(另經處分不起訴)所開設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 一一○號信興藥局內照顧店務,見及鄰居友人甲○○○家境富裕,利用其經營藥 局及其弟顏啟華職業醫生之情,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 同八十二年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止,先後向甲○○○誇稱其店內售有 青草精每瓶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草籽精每瓶十至十五萬元、藥丸每粒十至二 十萬元等昂貴之藥物、針劑,可強身、保健、改善體質及美容等不實療效,使甲 ○○○陷於錯誤,陸續將其本人所有或其夫乙○○營業所得之大量現金或客戶支 票交予丙○○,由丙○○在其藥局內多次交付成份不明及價格明顯不相當之「藥 王」、紅色、米色、黑色之藥丸予甲○○○服用或為其施打青草精、草籽精等針 劑,共詐得至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財物。嗣乙○○於八十七年九月間發現家中 之積蓄遭甲○○○花用殆盡,經追問甲○○○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從未拿藥丸、針劑予其好友甲 ○○○服用或為其注射,因甲○○○無銀行帳戶,乃將其持有之支票陸續存入伊 設在萬泰銀行三重分行之帳戶內,再換給其夫吳世英營業及兼差所賺之現金,因 甲○○○有跟會及保險,所以有客票往來,伊並有向乙○○購買土地,伊恐長期 換現金給甲○○○被吳世英發現,才會在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在戴遠律師事務所內 簽署承諾書,將三棟房屋過戶予乙○○兼讓與聯電股票,繼於同年九月十八日係 乙○○以同前方式恐嚇伊,並持槍抵住吳世英,伊受迫始再簽立第二份承諾書及 十二張本票,於伊向警報案後乙○○復在某公園內以欲拖其弟顏啟華下水及加害 伊母威脅,伊始在乙○○提出之錄音帶內配合其意思談話,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 云云置辯。惟查:
(一)被告就伊有無賣藥予甲○○○,並為其注射,而收取大量之現金或支票等情, 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供述雖前後不一,然被告或證人所為情 節各異之多次供述,其對於犯罪事實為自白者有之,亦可能係事後畏罪卸責, 或聽信旁人指點所為翻供之詞,究以何者為真,端視其有無能認與事實相符之 佐證為斷,且於審判上應予排除之供述,乃係就其與實情不符或無特別可信佐 證之違背經驗、論理法則部分而言,非謂被告或證人先後之供述岐異,即概屬



「瑕疵」或全不可信。又證人陳映佑陳澍伊、陳苑固係甲○○○之子女;然 其證詞如無瑕疵,而與事實相符者,仍可採為證據,詳如後述,渠等既係就親 自見聞被告丙○○如何為其母甲○○○打針、賣予藥物等事實到法院陳述,若 非有前揭之瑕疵,其陳述即得採為審判之基礎,至其供述能證明何事,則繫於 其內容與待證事項之關聯程度,乃證明力之評價問題,辯護人謂被告丙○○之 供詞前後矛盾,具有重大瑕疵,證人陳映佑陳澍伊、陳苑亦乃甲○○○子女 ,其證詞必然偏頗,均不得採為審判基礎云云,顯屬誤會。再者,甲○○○究 向丙○○購買總價若干之藥物,雖係以被告丙○○曾售予藥丸或針劑為前提, 然就其給藥、打針乙節如能證明,則其交易價款總額若干,僅屬數量之認定問 題,要難以甲○○○就此所證之數額鉅大或與有佐證之提示金額出入,逕謂其 證詞皆不可信(理由如後所述),而被告丙○○自承所收得之藥款,除支票外 ,尚有現金,且有交付支票予會員或其弟顏啟華之情形,顯非如被告所辯盡皆 存入其本人或夫之銀行帳戶提示,是被告丙○○以伊與吳世英之銀行存款帳戶 自八十二至八十六年度全年所存入之客票總額不及數千萬元云云,指摘甲○○ ○所證伊曾賣予藥丸及針劑等語為不實,尚屬不可採。(二)被告自八十二年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止,先後向甲○○○誇稱其店 內所售有昂貴藥物、針劑,可強身、保健、改善體質及美容等不實療效,使甲 ○○○陷於錯誤,以青草精每瓶一萬元、草籽精每瓶十至十五萬元、藥丸每粒 十至二十萬元之價格,陸續將其之本人所有現金或其夫乙○○營業上收得之客 票持向丙○○購買各該藥物,再由丙○○在其藥局內交予成份不明之「藥王」 、紅色、米色等藥物或為其施打針劑等情,業經被害人甲○○○於警訊至本院 開庭時指訴甚詳;而被告丙○○如非曾以前開方式自甲○○○詐取大量之現金 及支票,何以於願於事發後將名下之三棟房屋及二十三張聯電股票讓與乙○○ ;且前曾隨甲○○○到信興藥局之陳女之子女陳映佑陳澍伊、陳苑於原審時 均到庭證稱渠等在信興藥局內,曾數次看見丙○○在房間為甲○○○打針,並 拿藥片或藥水給甲○○○服用,甲○○○則交予包在報紙內之現金(見原審八 十九年四月十日訊問筆錄);參以證人黃清祥證稱:「(九月三日那天顏來他 們家,才帶顏去戴律師事務所寫承諾書?)對。當天在乙○○家,顏女有承認 她拿藥物或注射藥劑向甲○○○拿了錢。顏女當場承認她有拿走幾千萬,全部 買房子、股票及一部分拿去跟會被倒。::後來顏女說她良心發現,願意把騙 來的錢所買的房、股票還給鎮,當時她還有向我下跪,叫我幫她忙,我告訴她 應該跪鎮,請他們原諒,、、、,在現場她也有說婦產科、殺牛等人是她編出 來的,實際是她本人,還有一人叫乳癌的,也是假的,實際是她本人,她說她 賣給告訴人的藥是顧肝的,不吃的話,肝會硬化,會死亡。又說她跟甲○○○ 注射四季保養身體的,要打該針,所吃下去的藥效才不會流失掉。::承諾書 是顏女自願簽的,她並表示簽這個她心才會寬,她還說她有到龍山寺去求神希 望解決該事,她心裡的石頭才會掉下來。」(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訊問筆 錄),被告丙○○亦供稱:「緣於八十二年間有一位住址不詳自稱是婦產科之 女老闆經常到店裡來作客,曾經提起他有賣一種青草精,女人吃了對子宮很好 ,但是價錢很貴,一瓶新台幣一萬元,之後我即介紹給好朋友甲○○○,他說



他也要買來吃吃看。結果他說吃了效果不錯,他也與這位婦產科之女老闆聯絡 ,即陸陸續續買來吃,吃了大約一年多,他每次買的有時是三十萬元,有時是 五十萬元不等,之後有一位到店作客叫乳癌之女人,拿一顆紅紅的藥給甲○○ ○吃後,體質改變,檢查發現壞細胞比較多,造成內臟功能不好,他就開始治 療,乳癌的女子繼續拿藥給他治療,一顆有黑色,有白色,有米黃色,價格約 一十至二十萬元不等,陸續治療約二年多,其後有位自稱在中央市場賣牛肉叫 做殺牛之女子,亦在賣草仔精,每瓶有一十萬、一十五萬元,甲○○○因為長 期使用昂貴藥品,開支很大,之後經濟發生困難,我也出資跟他補貼,最後一 次是在八十七年七月底,我與甲○○○即向乳癌之女子告稱:我們都沒有錢, 請她不要送藥來,乳癌之女子也說這是最後一次,春枝已經治療好了,不用再 吃藥,但還需保養三年,願意無償提供藥,其後僅送來一次二瓶,乳癌之女子 即不見蹤影,整個事實之經過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爆發,甲○○○因其先生乙 ○○在追問其錢之下落,甲○○○即打電話給我說已經告訴其先生說錢已在買 藥,其後他先生來問我說錢那麼多,怎麼都在買藥呢?我有告訴他說那三個女 子都有與你太太春枝通過電話,一切狀況你太太都瞭解。(你與春枝向三位女 子買藥如何交易?如何支付貨款?)買藥均是春枝自己與三位女子接洽,然後 藥送到我藥房,再由春枝自己來拿藥,春枝來拿藥時均以支票支付藥款,對方 不要收支票,只要現金,我即將支票存入我萬泰銀行三重分行的帳戶,然後領 現金給賣藥的人,他並沒有任何款項留在我的帳戶內。」、「(你與陳某夫婦 有無金錢往來?)完全沒有。婦產科之女老闆娘、乳癌之女人及賣牛肉之殺牛 女子等三人我都不認識,我確實有仲介他們達成交易,但是都是他們有互相連 絡後,這三名女子拿藥到我店,然後我轉交蕭陳春枝,蕭某即將他的客票轉交 給我,我換成現金再拿給該三名不知姓名之女子。(蕭某所拿之客票金額約多 少?總共金額約多少?)三至五萬不等,約好幾百萬,詳細數目不清楚。(你 與甲○○○客票往來時間約有多久?)約有四年多」、「(八十七年元月三日 你在台北市刑大有承認拿藥給甲○○○吃等話?)是別人寄放在我這裡叫我拿 給他的。(誰寄放的?)共有三個人,即綽號『殺牛的』、『乳癌』、『婦產 科』。(這三個人是否你介紹認識甲○○○?)不是。(藥為何會寄放在你那 裡?)他們說是春枝叫他寄放的。::(甲○○○寄票在你帳戶有何證據?) 他的支票都在我的帳戶內,我們會互相調錢,我會拿現金給他,但沒有證人」 、「(在警訊中所說的話是否實在?)警察未逼我,亦未刑求。我當時愧對我 先生,有些部分不實在。所謂婦產科、乳癌、殺牛的,根本沒有這些人。、、 、(除了會款以外,你有無從陳女手中拿到客票?)有,因為陳女沒有帳戶, 所以她票拿給我」、「(對證人 (吳秋潭) 之陳述有何意見?)沒什麼意見, 筆錄之內容都是我跟他講的。(當時為何沒說在電話中被恐嚇?)我先生朋友 建議我去警局備案較安全。當時我心很亂。我把人家的錢都挖光」、「我確實 有把票拿起來,現金部分沒有證人,、、、(你有說你良心發現,願意把騙春 枝的錢吐出來還給她?)我有這樣講」、「(當時 (按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在陳宅談話時)郭問你有沒有打針?你答有?)是我說的」、「(證人三人是 不是曾跟甲○○○到妳家?)他們三人都曾跟甲○○○到店裡,到案發幾乎有



來過,陳女到我店裡來,有時會帶小孩來,有時沒有帶來,陳女來時我跟她就 在小孩旁講話,::我們店內沒有醫療室,櫃檯旁邊隔有門就是房間」、「( 剛才這些人中有無綽號『殺牛』、『乳癌』、『婦產科』的三人?)沒有,根 本就沒有這三個人存在」(見偵卷第二十、二十一頁、四十一、四十二、七十 二頁、原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二日、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同 年二月十日、同年四月十日、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對照錄音譯文上 載:「(吟):是你老公告的,那你也知道春枝她為了愛美,這六、七年間拿 了這麼多錢,他賣房子、賣地的錢都給了妳了,五、六千萬呢!(勳):對啦! 難怪你們會生氣啦!、、、(吟)那你老公為何去報案,阿鎮還被帶到重案組做 筆錄,說他恐嚇,說他持槍,根本沒有的事為何冤枉他?、、、(祥):你良心 發現了,那是妳將春枝的錢拿去買了房子,現在將房子還給他們,是不是?( 勳):對啦!彌補一點。、、、 我不會說違背良心的話,我會說事情是由我經 手的,票也在這裡,我一點彌補給乙○○,、、、(吟)從頭到尾都是阿勳要彌 補威緒(按即乙○○),說以前給春枝拿了那麼多的錢,想彌補一點就那是那 三間房子,對嗎?(勳):對啦!彌補一點我的過失」(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談 話錄音譯文)、「(枝)我那裡有用什麼,我用的都是買藥跟打針的錢,而且 我所用的錢,都經過妳的手。(勳):經過我的手沒錯阿!(雄):妳有幫她打針 ?有沒有?(勳):有阿!就算三千萬在這裡,已經付一千五百萬元,我沒錢了 。、、、若你們的錢是經過我的手,我也是買了那間房子,運氣不好吧!、、 、(枝):對呀!我都有在打針呀!你說一年四季都要去。(勳):對了,春枝我 告訴妳,是不是我們被騙了,我現在也找不到那個人,、、、(枝):你錢到底 給誰,我不知道,但藥都是妳拿給我吃,針也是妳幫我打的是不是?(勳):對 了。(鎮):還有最近拿去我家的,最近才拿的,一盒十五萬的,你要說出來, 他才會口服心服,那我今天是不是好意?(勳)對了。、、、(枝):一支五萬呢 !(勳)哪是一支五萬,是一支一萬吧!」(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談話錄音譯文 )、「 (鎮) :一次三十萬呢!三十五萬呢!(勳):不是每次的啦!那是有發 作才有打啦!、、、(鎮):那你每次都三十萬,三十五萬的拿,我想不透,都 被拿走了,真是奧妙,真是奧妙的事。(勳):對呀!,我也來撿看有麼好處。 、、、(鎮):她說要幫忙找乳癌的了,她說要找通靈的來找。(勳):春枝說吃 了有效。(枝):因為很貴,我才懷疑,要妳問你弟弟,妳說妳問了,但不敢跟 他說藥是我吃的,怕他罵妳。(勳):總歸一句話,我是貪圖人家幾件衣服,我 沒問我弟弟啦!、、、(勳):我們倆早晨醒來想到這件事,想到那麼多錢,放 口袋多好,想得手腳都發抖。、、、(勳):人家對方聰明啦!支票都入我的戶 頭,日期到了才處理,我老公還問我,怎麼那麼多錢,我說有時有,有時沒, 我如果真要騙錢,我會把支票給妳,然後拿現金。、、、乳癌就是捉我這一點 ,說我空空的,票放在我這裡,然後她拿現金。(鎮):她每次都領幾百?(勳) :沒有!一張十五或二十萬,還有現金,就這樣就好幾百萬了,我都沒有幫春 枝出錢,是她自己出的。、、、(勳):我拿我老公那天寫的,他們請律師、刑 警等大家來研究,我也說是我經手,但不是我花掉的,但人跑了,就沒有人相 信了,第一就是我幫她打針(「我要承認」四字未譯出)他說打針沒罪,第二



我把票放我戶頭,他說為什麼放我的戶頭,給我什麼好處,我說有呀!就幾套 衣服,害我衣櫥都裝不下,他們也說們遇到了金光黨了,、、、這麼多年都沒 問題,後來就說圓滿,要再吃三年的藥,只拿兩天來,後來就沒來了,而且換 別人來,才被識破,他們笑我空。、、、(枝):殺牛說你給他打針。(勳):有 呀!他就來我這,拿針來要我幫他打呀!、、、(枝):乳癌接洽的。(勳):三 個,乳癌、婦產科都是一夥的,他們都捉住的弱點,因為我都在我的戶頭,想 我我空空的。、、、(鎮):那一群做人不錯,講話有照理吧!(勳):有啦!一 個許大,一個局長,一個庭長,他們分析給我聽,他們說打針沒證據,捉不到 我,要當場,還要有針孔,經過這麼久,你說有,我說無,但我傻傻的,支票 放我的戶頭,票就是證據。、、、我如果拿了錢去買房子,已買了十幾棟」( 八十七年十月底某日之談話錄音譯文),可見被告丙○○確有如甲○○○指述 方式長期出售藥丸予甲○○○服用,並予注射,而收取大量之現金及支票之行 為,則其誇大不實療效,長期出售藥丸、針劑予甲○○○,以斂取暴利,自係 施用詐術,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三)證人乙○○提出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在信興藥局內及同年十月底某日、同年十 一月三日在其住處之談話錄音譯文三件及錄音帶三卷,經原審分別於八十九年 二月十日、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時當庭播放比對結果, 第一卷錄音帶(即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在信興藥局內之談話),除就對話人在 前一人語中之插話,暨對話末了吳世英稱:「這個公證書::對誰都沒有保障 」等數句談話未譯出,另於吳世英提及現在銀行都有電腦連線一語(約譯文第 六頁處),錄音對話有稍停頓外,其餘譯文大致與錄音帶之內容相符;第二卷 錄音帶(即八十七年十月底在乙○○處之談話),除①對話當事人有中途插話 或接續他人所言而自為言語部分未譯出,②丙○○稱我「老公」也知道我們想 買土地等語,應係「公公」之誤(約在譯文十一頁正面處),③「勳:第一就 是我幫他打針與他說打針沒有罪」乙語(約在譯文第二十六頁背面),漏記「 我要承認」四字外,其餘譯文所載均與錄音內容相符,且對話氣氛融洽,除了 有相互主動搶話情形外,未大聲爭執,顏女在對方言語後,亦常有主動陪笑或 大聲喧笑之情形;第三卷錄音帶(匣面標示「第二次世英我家內」,即八十七 年十一月三日之談話),除如譯文中記載「聽不清楚,去喝茶」及「勳」及「 吟」在遠處談話部分聽不清楚,另有少部分因旁人插嘴或對話當事人在語尾所 為較不相關之部分,暨在關門聲後,乙○○與不知名女子有一、二對話未譯出 外,譯文就其餘交談內容均有譯出,吳世英丙○○黃清祥陳鳳吟亦當庭 就錄音譯文中標示為英、顏、祥、吟者,分別陳稱係伊本人之談話等情,業已 記明原審筆錄在卷。被告丙○○雖抗辯:伊被乙○○掌摑或以言語相脅或令其 配合陳述,且各該錄音帶經過剪輯云云,然就其剪輯之段落為何並未具體指明 ,對被告乙○○及在場之郭明雄黃清祥否認之恐嚇脅迫部分亦無佐證;而丙 ○○與吳世英及乙○○等人之對話經譯出部分,均語氣銜接,除爭相搶話、插 嘴外,丙○○於後二次之談話中,且常主動陪笑或大聲喧嘩,並無大聲爭執或 如所辯之恐嚇脅迫語句出現;參以辯護人陳稱:「錄音帶內容係連續性之談話 ,其喝茶一段聽不清楚外,餘均與譯文差不多」(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



日訊問筆錄),被告丙○○供稱:「(你有在現場說話?(意旨八十七年十一 月三日之錄音談話)對。當時我不知有錄音,他們未拿出錄音機,我也不知誰 在錄音。(當時有人押著你唸草稿或叫你說什麼?)沒有,::(你在錄音中 為何未談到你弟弟,對方也沒有?)因為除了乙○○在公園說這件事外,其他 在場的人都不知道該事。::(你向吳下跪時,為何說怕你們害阿鎮?)我有 說這句話,是叫吳出來解決槍枝,才不會害我及阿鎮,但弟弟的事,我並沒有 講出來」、「(當時郭問你有沒有打針?你答有?)是我說的」(見原審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吳世英亦證稱:「我找很久到 傍晚才找到,我去時,顏女還在,她就跪著求我,我說求什麼」(見原審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丙○○吳世英於前述三次談話錄音 均係自由陳述,且丙○○事先既不知已被錄音,當無曲意配合之可能,否則其 就如何騙錢、有無給藥打針及資金流向與差額等乙○○急於釐清之諸般疑點, 何能編出「殺牛」、「乳癌」、「婦產科」等人敷衍或多方設詞迴避;至於第 一卷錄音帶中段稍有停頓,暨第三卷錄音帶於如譯文中記載「聽不清楚,去喝 茶」及丙○○陳鳳吟在遠處談話不清楚部分,於其餘已清楚譯出之談話內容 ,並不生影響,自無將各卷錄音帶送請鑑定其有無剪輯之必要。(四)被告丙○○辯伊乙○○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先以「若不給錢即潑硫酸、挖眼睛 ,且走不出去看到明天的太陽」或欲對其弟顏啟華或母親不利等語恐嚇伊,繼 於同年月十八日在信興藥局內復以同前方式向伊恐嚇,並持槍抵住吳世英,伊 被逼於同年九月三日同至戴遠律師事務所簽下第一份承諾書,同年九月十八日 再受迫簽立第二份承諾書及十二張本票云云,此均為證人乙○○到庭所否認; 而八十七年九月三日之承諾書係丙○○受甲○○○電邀前往其住處協商後,經 郭明雄黃清祥勸說及乙○○提議,始於同赴戴遠律師事務由郭、黃兩人見證 下簽立,同年九月十八日之承諾書及十二張本票則係郭、黃二人與甲○○○、 郭明雄同至信興藥局內理論後,丙○○經郭、黃二人勸說,吳世英亦請黃清祥 幫忙寫張承諾書,並促丙○○簽署本票及該紙承諾書以使雙方間之紛爭就此解 決等語後簽署,前後二次乙○○及在場人均未以言語恐嚇或行動脅迫,除八十 七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乙○○曾因一時激動自褲袋內取出槍型滅火器,旋為黃清 祥搶下令其收起外,餘未曾使用暴力,更未帶同其他人或流氓前往包圍,其間 丙○○曾提開藥給甲○○○注射,另曾言及要到台中找顏啟華作證,非表示要 拿槍去押顏啟華等情,業經證人郭明雄黃清祥、告訴人甲○○○就全程及證 人戴遠就九月三日在其律師事務所協商簽署承諾書之經過結證無訛(郭明雄部 分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同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黃清祥部分見原審 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訊問筆錄,戴遠部分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甲○○○部分見原審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況觀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錄音譯文中,並無乙○○、甲○○○及郭明雄黃清祥以外其他索債人之對話 聲,被告乙○○果真帶同一群流氓前來信興藥局施暴脅,雙方何需如當天之錄 音譯文所載般琢磨多時,丙○○所出立之本票及承諾書又豈能不令吳世英簽名 連帶負責;參以吳世英供稱:「(那三間房子及股票過戶給乙○○○○道嗎? )不知道,是到九月十八日發生事情才知道。我太太沒跟我說她被恐嚇、脅迫



的情節。是到十八日以後才知道,::當天乙○○提了一籃水果來說要慰勞我 受傷,並帶了九個人進來,陳說有些事情你早晚也要知道,不如現在跟你講。 ::(槍拿出來後有無被黃清祥撥開,叫他不要這樣?)有,後面有人拉他叫 他不要這樣,這是拿槍出來很久的事,其中還有人說你叫我來,為何還掏出傢 伙來。其他人都沒說什麼,只是說既然你太太都承認,你須要給他們一個交待 ,後來乙○○帶來的人拿出本票出來,那個人有拿大型的v8在錄影,那個人 本來叫我簽二百五十萬元支票十幾張,我都沒有簽,我就告訴顏女(被告), 你知道的話,你自己簽。::(他們有無叫你交出錢來?)沒有。(他們有無 單純說他們缺錢,叫你交出錢來給他們花用?)沒有,先說我太太講話沒有信 用,不履行承諾,顏就拿出一張小單子出來說,早上才接到地政機關通知說可 以去辦過戶。」、(九月十八日承諾書是你請黃清祥寫的?)我跟他們說,要 簽本票要先寫承諾書出來,後來黃已擬寫好交給我看,我看後沒有問題,再叫 他補帳戶進去,我是知道他們寫這張只是要給乙○○一個保障,我就對顏說, 只是給他們一個保障,你為何不配合,聽我這樣講完,顏就簽本票」(見原審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被告丙○○亦供稱: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誰去你住處載你去戴遠律師處?)乙○○。(為何去? )是甲○○○打電話叫我去他家,當時乙○○很激動,後來郭明雄黃清祥才 到乙○○家勸乙○○不要激動,後來乙○○提議要到戴遠律師那裡談賠償的事 ,郭明雄黃清祥只是當見證人,沒有對我怎麼樣。(在戴遠律師處談何事?) 乙○○質問我為何要給他太太打針及吃藥,我說沒有。(為何要簽承諾書將房 屋、股票過戶給乙○○?)因甲○○○有把票寄在我的戶頭,我們會互相用來 用去,我會拿他的支票去付我的房屋價款,我怕事情被我先生知道。(在當天 乙○○有無挾持你去戴遠律師處及在律師處有無恐嚇你?)當時乙○○很激動 ,我怕被罵,所以才自己跟他們去的。(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在你家裡發生什 麼事?)乙○○、甲○○○、郭明雄黃清祥都有來我家,主要是要叫我履行 承諾書上的事。(你當場為何要簽本票?)怕我先生不承認我寫的承諾書,黃 清祥有說如果房子及股票有辦過戶,本票會還給我。(你簽本票時黃清祥、郭 明雄有無恐嚇或脅迫你?)沒有。(乙○○有無逼迫你簽本票?)沒有,他只 在場大吼大叫,本票是黃清祥告訴我,本票是擔保房子及股票的過戶,然後叫 我簽。(乙○○當天有無拿滅火槍出來?)他有拿出來抵住吳世英,被黃清祥 拉開」、「(九月三日你是怕你被你先生罵,才與他們一起去?)第一,我怕 被我先生知道,他賺回的錢我都透過陳女來換票,我把錢交給她。::陳女則 好意說趕快出面,到他家來解決。黃清祥也勸我:大家是好朋友一場,趕快把 票款解決,我就這樣去,當時不是被押去。、、、(九月十八日乙○○來是不 是叫你先生履行承諾書?)不是,因為當時房子、股票都已過戶了,那天我在 上洗手間,出來就看到陳拿一個黑色的東西,我沒聽見他說什麼,後來黃清祥 把他的槍撥開,叫他別那麼激動,黃就說這件事要有一個擔保,且要讓我先生 知道。我就告訴他們:我賺的錢都還給你們了,那裡還能再拿出二千五百萬還 給你們,黃說開這個只是要當作擔保,房子過戶票就作廢,不是叫我們拿錢出 來。我聽他這樣講,我就放心在票上簽名。、、、吳世英當時有看到我簽發票



據,吳就說:如果是我太太出的紕漏,乾脆讓陳一槍打死。(吳當場有說光天 化日之下你們竟敢來恐嚇搶錢?)我不知道。(黃及郭有無出言恐嚇?)黃清 祥是來作證,有錄影、錄音,沒有恐嚇,郭也沒有。春枝那天來是指認她先生 的錢不知為什麼被騙光,她沒有恐嚇我,她說她怕先生要與她離婚,才來叫我 與她解決」、「(九月十八日的情形證人(黃清祥郭明雄)說得對嗎?)對 ,黃清祥有把乙○○的槍推開。、、、」、「(九月三日是你自己去陳家?) 是甲○○○打電話叫我過去說明,她先生臉色很難看,叫我過去說明她先生的 錢為何都不見,我怕我先生知道,就自己坐計程車去她家,到時約中午二點左 右,當時有黃清祥郭明雄、乙○○夫婦、乙○○妹妹的公公在現場,、、、 後來黃及鎮他們自己算的結果就說用二五○○萬解決,我就說我沒錢了,我二 個房子及股票統統給他們,後來黃說他願作見證,就大家一起到戴律師那裡去 寫,就是因此才到戴律師那。、、、(去律師事務所是你自願去的?)我是說 要先回去拿印章,郭就開車載我回去拿身分證印章,後來郭再開車載黃及鎮去 ,一起到戴律師家,後來在律師家就只有我、乙○○夫婦及黃、郭等人在場, 沒有其他人在場。承諾書的內容是黃告訴律師,律師說可以妥當,後來黃說寫 好了,叫我過去簽,我就過去簽,他說律師較有公信力,這樣雙方就不會後悔 。當天和解的目的是要解決乙○○賺錢的客票存入我戶頭的事,、、、(九月 十八日在你店內之承諾書是吳提議叫黃寫,以這個方式解決一切?)對。、、 (九月十八日寫承諾書及票,乙○○的槍已被撥開了?)我原先在化粧室看見 乙 ○○拿一支黑色的東西出來被黃撥掉,後來我才出來寫承諾書及本票, 、、、黃說你來這裡怎可帶這種東西,就撥走了,後來槍就收起來了。、、、 後來黃看我脖子流血,他就來幫我擦血,勸我說你乾脆快簽一簽讓他們趕快走 ,並說他們不會要我多拿錢,只是要我承諾及給他們保障,等到房子股票過戶 就要作廢,所以我才簽,而且想他也不會跟我多拿,我就簽了。、、、(你寫 承諾書、支票時他們有無逼你?)他們沒有逼我,因為他們不多拿,要這樣解 決就算了。」、「(對證人(戴遠)之陳述有何意見?)他沒有唸內容給我聽 ,他有說雙方如果和解就不能提出告訴,他是說不能告我詐欺讓我去關。他說 ,承諾書寫好若不履行,乙○○就可以反擊,如果我按承諾履行,他就不能告 我。他是沒有唸給我聽,但他有在承諾書上蓋章。其他部分證人說的對。、、 、(你在現場簽承諾書有無被強暴脅迫?)在事務所內沒有,承諾書是在乙○ ○家中寫好的」、「(九月十八號那天大家談完,吳世英是否要求黃清祥再寫 一張承諾書出來,大家簽一簽,就算把事情了結?)對的,簽承諾書吳世英就 站在櫃子那裡。(九月十八日那天,在簽承諾書及本票時,你有無跑進去?) 我都是在現場沒有移動」(見偵卷第六十七頁及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 十九年一月三日、同年月六日、同年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乙○○在 信興藥局所掏出之槍型滅火器早已收起,丙○○始於郭、黃二人勸說下,並經 吳世英稱趕快立具,雙方就本件紛爭即以此解決等語後始簽立第二份承諾書及 十二張本票,併同其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先到陳宅,嗣同至戴遠律師事務所 協商後簽署第一份承諾書,均係自願所為;吳世英就除遭乙○○如何持槍抵住 腹部外,所為如何在信興藥局內被乙○○夥同九人前來毆打、恐嚇、脅迫云云



之誇大陳述,自不足據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五)被告丙○○辯稱:甲○○○所交付之客票,均由伊存入銀行提示後,換成由吳 世英所掙得之現金後交給云云,惟被告對此均未提出其付給甲○○○現金之證 據,亦為告訴人所否認,且觀諸卷附之丙○○設在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臺北縣三重市農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及吳世英設在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三重分行、臺北縣三重市農會、臺北銀行三重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 重分行之帳戶往來明細表,其內亦無存入票據兌現後,即提出同額現金之紀錄 ,所辯已難採信;況告訴人吳世英陳稱信興藥局每月營利約十五萬元,另推銷 健康器材,兼仲介不動產賺取「不容易講出」數目之利潤(見原審八十八年十 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果均交與甲○○○換票,何能於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同時買受三重市○○路一一六、一一八號及一一八是一樓共三棟房屋,嗣復有 如所供虧損四、五百萬元會款及股票之資力(見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縣重地一字第一三八六四號函檢附之土地、建物所有權 狀影本及原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況如丙 ○○所陳,各該支票於換給現金後既均提示,唯一之一張退票,亦已由甲○○ ○以現金補足,何需懼怕吳世英知悉,且甲○○○早於七十七年間即由丙○○ 代為開立郵局之存款帳戶(三重郵局0000000─0000000號)為 被告丙○○所自承,並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 000000─○,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及卷附郵局及銀行存摺 影本各二紙),非無金融機構之帳戶可供存入提兌,各該支票若非終局應給丙 ○○之款項,甲○○○焉會就退票部分補給現金;參以吳世英陳稱伊從未漏稅 之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僅分別為十六 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二十八萬四千三百八十二元、二十一萬五千九八百十七 元及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元(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八十八 年十一月八日北區國稅三重徵字第八八○九六一九九號函檢附之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四紙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二紙影本),可見被告丙○○前開辯解與吳 世英就此所述均不可信。
(六)被告乙○○指稱甲○○○交予丙○○之支票、由其提出或經本院調取之陳國雄 、鄭翁克瀛簽發之票據影本,其後有被告丙○○供稱為其以本人或信興(藥局 )名義背書轉交予互助會會員或顏啟華之支票計五十五張,總金額雖僅二百十 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元,甲○○○亦證稱其中有部分係會款支票;然被告丙○ ○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所簽發之十二張本票,僅二張非整數之支票係會款, 其餘十紙面額各二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均係就其收自甲○○○客票部分所出立等 情為其所自承(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而其自甲○○○所取得 用以支付藥款之支票及現金,若僅區區二百餘萬,何能以之購買每棟數百萬元 之三間房屋及原價每股一百七十幾元之二十三張聯電股票,再承諾除被倒會及 股票虧損外,以此所餘全數資以補償(見原審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丙○○之訊問 筆錄),參以前開談話錄音譯文所載,暨被告丙○○供稱:「(二張承諾書裡 都載明股票、房子過戶給乙○○償還債務,所謂債務所指為何?)債務就是那



些支票,即甲○○○過去拿給我的支票,存到我戶頭去提示的那些。(九月十 八日開出的票據金額二千五百多萬元,為什麼有尾數?)那些尾數是會錢,二 千五百萬是甲○○○支票的那部分。、、、(你到現在還沒有辦法證明妳拿現 金多少給甲○○○嗎?)我就是沒辦法證明。」、「(提示陳國鎮簽發八十七 年一月三十一日發票、五萬五千元、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發票、四萬九千三百九 十五元及楊瑞添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發票、五萬四千元、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發票、五萬四千元之支票予丙○○,並告以要旨,問:票上丙○○三字是不是 寫的?)沒錯是我寫的,這些票都是甲○○○拿給我的,但我都有拿錢給她。 」、「如果票有寫信興的都是會錢,::甲○○○除了會款之外,她也有拿票 跟我換現金」、「(提示誠泰商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函所附鄭翁克瀛支票 影本十四張及誠泰商銀西門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函所附陳國鎮之支票影本二 十六張及誠泰商銀六月二十九日函所附支票影本二張及三重市農會六月二十二 日函所附鄭翁克瀛支票影本二張予丙○○詳閱,問:對上開支票背面簽丙○○顏啟華是何人簽的?)丙○○的簽名是我簽的」(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同年四月十日及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丙○○自甲○○○ 取得之藥款總數應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而證人乙○○經營漁貨買賣生意,其 營利每年有高達數千萬元收入,亦有其所提之收票帳目影本一份在本院卷內可 參,足證告訴人所稱遭被告詐騙金錢數目,應無虛指,被告於本院雖另辯稱: 有以吳世英支票代為支付保險費,及向乙○○購買宜蘭一塊土地二百萬元云云 惟此據告訴人甲○○○所指稱確有其事,但都有給客票或現金予被告,依被告 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金額亦僅百餘萬元,縱使如被告所陳五百餘萬元,亦與告訴 人所交付之數目相差甚遠,亦難為被告有利之佐證,此部分金額即使屬實,亦 應屬被告所詐欺以外部分,另證人乙○○證稱:土地部分,被告事後反悔不買 ,伊已將價金歸還被告,事後並將土地賣予郭明雄,此據證人郭明雄到庭證述 屬實,故被告所辯有向乙○○買賣土地支付價金一事,尚無可採。(七)此外,尚有卷附股票買賣報告書暨合併交割憑單、富順證券有限公司分戶帳單 、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各一紙、承諾書二紙、萬泰商業銀行丙○○帳戶往來明細 表二十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資五字第八八二二一三七 九九號函、財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九○○○三○四七號函 檢附之財產暨所得來源歸戶資料各一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北區稅三重徵字第八八○九六一九九號函附之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四紙、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二紙,萬泰商業銀行八十八年十一月 五日三重字第○二○七號函、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三重字第○二○六號函檢附 丙○○吳世英帳戶往來明細及託收支票明細表各一件、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八 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世銀重發字第二四九號函附吳世英丙○○帳戶往來明細表 各一件、臺北縣三重市農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重農信字第七六五號函附 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件、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日蓮銀三字第○一五二○號函檢附之丙○○帳戶往來明細表一件、彰化商 業銀行大安分行八十九年元月六日彰大安字第十六號函附丙○○帳戶交易明細 表一件、臺北銀行三重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銀三重字第八八六○二



一五三○○號函檢附吳世英帳戶之往來明細表一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 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中銀重字第一○二號函檢附之吳世英帳戶往來明細 表一件、臺灣省合作金庫和平支庫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合金和營字第四八三 ○號函檢附楊瑞夫之支票存款帳戶往來明細表一件、華泰商業銀行八十八年十 一月十一日華泰銀儲字第八八一五八三號函檢附陳文隆支票存款帳戶往來明 細一件、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北縣重地資字第一二八 六九號函檢附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同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縣重地一字第一三八六四號函附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誠泰商業銀行八十九 年五月二十三日誠泰銀忠字第八九○○一三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十三張、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誠泰銀忠字第十七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一張、八十九年七月 七日誠泰銀門字第四三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二十六張、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誠 泰銀書字第三二八五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十六張、泛亞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七月 三十一日泛儲發字第○七三九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三張、臺北縣三重市農會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重農信字第四四三號函檢附之支票影本二紙等資料在卷 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多次 向甲○○○詐欺,其時點密接,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科刑,固非無據,惟查以被告以不實之藥物給付告訴人甲○○○服用及 注射針劑,應屬單純之詐欺行為,並未涉犯反醫師法之罪,理由後述,原審並論 以違反醫師法犯行,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 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詐騙金額甚多, ,犯後已賠償房屋及股票,家庭尚有一身心障礙幼兒待扶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役以資懲儆,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惟 查,本件被害人受騙金額甚大,其詐騙情節嚴重,本院認不宜緩刑,並此敘明。四、公訴人另認被告於前開時地,先後向甲○○○誇稱其店內售有青草精每瓶一萬元 、草籽精每瓶十至十五萬元、藥丸每粒十至二十萬元等昂貴之藥物、針劑,可強 身、保健、改善體質及美容等不實療效,使甲○○○陷於錯誤,陸續將其本人所 有或其夫乙○○營業所得之大量現金或客戶支票交予丙○○,由丙○○在其藥局 內多次交付成份不明及價格明顯不相當之「藥王」、紅色、米色、黑色之藥丸予 甲○○○服用或為其施打青草精、草籽精等針劑,共詐得至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之財物,因認被告另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罪嫌。惟查,按以醫師法第二十八 條規定之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 隨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而所謂「業務 」,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的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件被告雖 提供不明藥丸予告訴人服用及並為告訴人注射不明藥劑多次,然遍查卷內資料, 被告並無對其他人為醫療行為,此與所謂以醫療行為為職業之規範,尚有未合。 顯見被告提供藥丸及注射針劑予告訴人,其主觀上並無為告訴人執行醫療行為之



意思,其目的是為騙取告訴人之財物,故其上開行為乃係其詐騙之手段,難認其 有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犯行,對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 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對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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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