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5號
PCDV,95,除,65,200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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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東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1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4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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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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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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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霖工程有│華僑商業銀│94年8月31日 │144,8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蔡素│行股份有限│ │ │ │ │
│ │月 │公司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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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