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號
PCDV,95,除,14,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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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駿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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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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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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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3年11月4日 │40,000元 │0000000 │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南永和│公司南永和│ │ │ │ │
│ │分行馬宗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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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