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被 告 乙○○原姓名:劉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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