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23號
PCDV,94,訴,1023,2006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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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廖綉珍即颶風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 1 月6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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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