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2674號
PCDV,94,聲,2674,200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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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茂登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巨超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燈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 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975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實施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 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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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超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