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4年度,13號
CHDV,94,法,13,2006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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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振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 院董事長,該院於民國41年11月24日經彰化縣政府許可設立 在案,並於64年1月27日辦理設立登記,後於94年12月8日辦 理變更登記在案,本院登記處於93年12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9頁第19號)。茲因業務內容變 更,乃提請第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 請求鈞院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屬,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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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