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具 保 人 何麗蓉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麗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何麗蓉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