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佳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1,193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58,2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2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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