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號
ILDV,95,訴,12,200601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被   告 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叁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
  壹佰捌拾柒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㈢兩造間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1/1頁


參考資料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