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堅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被 告 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叁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
壹佰捌拾柒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㈢兩造間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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