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7,376,700 元折算新台幣31,1
00,1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5,7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
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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