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6號
SLDV,95,訴,96,200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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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翁立民
原告對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究係以自己個人身分或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身分提起本訴?
 ㈡原告如係以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訴,
  請提出:
  ⑴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業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資料。
  ⑵原告為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
  ⑶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決議對被告起訴之記錄或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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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