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翁立民
原告對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究係以自己個人身分或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身分提起本訴?
㈡原告如係以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訴,
請提出:
⑴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業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資料。
⑵原告為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
⑶麗池高苑管理委員會決議對被告起訴之記錄或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