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2號
SLDV,95,補,22,2006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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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其
第二項聲明,請求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係依財產法上之請求
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
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以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所得
之利益為核定標準,從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司法院民國79年10月29日廳民一
字第914號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照)。 至於第三項聲明,須
待原告查報被告所持有侵害其專利權物品之品項、數量、單價及
原告因此所受之利益等事項後方能認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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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