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秋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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