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13號
MLDV,91,訴,513,200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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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秋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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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