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 告 王秋鶱 王耀 王勝雄 王啟民 王韋翔 王崟羽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王幸慶 陳登賢 陳建全 鄧嘉琳 李相陽 陳王月裡 王水壽 王阿聲 王逸柔(原名王怡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潁弘律師共 同 張毓珊律師複代理人被 告 鄭美雪 王正雄 王李招 王助 胡王華 王天送 王桂林 王張參 王林銀 王謝真珠 王仲英 王匏 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交付文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交付 文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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