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9號
SLDV,94,重訴,29,20060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   告 王秋鶱 
      王耀  

      王勝雄 

      王啟民 
      王韋翔 
      王崟羽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王幸慶 
      陳登賢 
      陳建全 

      鄧嘉琳 
      李相陽 
      陳王月裡
      王水壽 
      王阿聲 
      王逸柔(原名王怡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潁弘律師
共   同 張毓珊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鄭美雪 

      王正雄 
      王李招 
      王助  
      胡王華 
      王天送 

      王桂林 


      王張參 
      王林銀 
      王謝真珠
      王仲英 

      王匏  


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交付文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交付 文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