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8號
SLDV,94,智,8,2006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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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㈠原告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方面:
 ⑴應提出下列詞曲之專屬授權證明書:
①三奇:更新附表甲編號28「睏抹去」(卷內無此人之授 權證明書)
史俊鵬:更新附表甲編號36「那會按呢」(卷內僅有共 同著作財產權人劉聖雯之授權證明書,無此人之授權證 明書)
陳樂融:更新附表甲編號41「痴情無伴」(卷內僅有共 同著作財產權人吳嘉祥之授權證明書,無此人之授權證 明書)、「往事就是我的安慰」(卷內無此人之授權證 明書)
王月娛:更新附表甲編號47「心愛的甭哭」(卷內無此 人之授權證明書)、編號63「無奈的註定」(卷內僅有 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吳嘉祥之授權證明書,無此人之授權 證明書)
⑤簡上仁:更新附表甲編號74「我不是開玩笑」(卷內僅 有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劉聖雯之授權證明書,簡上仁之授 權證明書不含此首歌曲)
李興中:更新附表甲編號86「祗有你是我永遠的難忘」



(卷內僅有共同著作財產權人陳玉立之授權證明書,李 興中之授權證明書不含此首歌曲)
甲○○:更新附表甲編號92「相思暝」(甲○○之授權 證明書不含此首歌曲)
⑵應敘明就下列歌曲請求違約金之理由(亦即提出與被告啟 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歌曲有列入合約之證明): 更新附表甲編號50「有你的城市」
㈡原告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方面:
 ⑴應提出下列詞曲之專屬授權證明書:
李坤城:更新附表乙+ 編號1 「火車」、編號2 「心肝 寶貝」、編號3 「坐檯小姐」、編號4 「大家免著驚」 、編號5 「快樂過新年」、編號6 「重逢未了情」、編 號7 「21世紀查某人」、編號8 「我的憂鬱」、編號9 「紅塵寂寞人」(卷內無此人之授權證明書)
陳灝:更新附表乙+ 編號10「飛不到你的天」(卷內 無此人之授權證明書)
邱宏瀛:更新附表乙+ 編號11「由在伊啦」(卷內無此 人之授權證明書)
張祐奇:更新附表乙+ 編號14「深深思念你」(卷內無 此人之授權證明書)
關韻千:更新附表乙+ 編號17「擁有!失落」(卷內關 韻千之授權證明書不含此首歌曲)
蔡明勳:更新附表乙+ 編號18「愛情切啦」、編號19「 枉費真心對待你」(卷內無此人之授權證明書) ⑵應更正附表所載著作財產權人:
更新附表乙編號109 「攏是為著你啦」(著作財產權人應 係鄭忠信而非關韻千)
⑶應敘明就下列歌曲請求違約金之理由(亦即提出與被告啟 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歌曲有列入合約之證明): ①更新附表乙編號3「傷心戀夢」
②更新附表乙編號44「風對叨位吹」
③更新附表乙編號48「幾度夕陽紅」
④更新附表乙編號85「寂寞英雄」
⑤更新附表乙編號87「心寒」
⑥更新附表乙編號88「心亂」
⑦更新附表乙編號136「情字這條路」
⑧更新附表乙編號156「吃果子拜樹頭」
⑨更新附表乙編號165「石頭心」
⑩更新附表乙編號166 「天大地大」
⑪更新附表乙編號167「苦酒落喉」




⑫更新附表乙+編號14「深深思念你」
⑶應敘明就下列歌曲不請求違約金之理由(實際上屬於與被 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約範圍):
更新附表乙編號86「再會夢中人」
㈢兩造方面:
就修法前後重複授權之被授權人間對抗效力為法律上之陳述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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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