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臺南縣永康市,且依 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亦非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25條規定 所指之管轄法院,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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