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訴訟代理人 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宙
○○、巳○○、申○○、癸○○、丑○○、戌○○、子○○、辰
○○、未○○、六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酉○○、壬○○、戊○
○、卯○○、地○○、新店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玄○○
、天○○、丙○○、甲○○、庚○、宇○○、乙○○、A○○、
丁○○、亥○○、己○○、辛○○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9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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