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1年度,557號
MLDV,91,苗簡,557,200212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玉崑實業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上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公司係製造磁磚、陶瓷製品之上市公司,其向國外購買進口之土、石原料 ,於船舶運抵基隆港後,由基隆港再運送至被告公司位於苗栗之廠房之陸運運 輸部分,即委託原告玉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崑公司)及原告上安交通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安交通公司),惟被告公司仍有下列款項迄今 未支付:
1、原告玉崑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之運費及代墊關稅、報關費等費用,共計新 台幣(下同)共計二十二萬五千六百一十元。
2、原告上安交通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之運費及代墊關稅、報關費等費用,共計二 十三萬八千九百九十一元。
(二)另被告公司未與二家原告公司協商,且未徵得原告公司之同意,即片面決定分 期清償,逕行寄來付款憑單各七紙,擅自決定自九十二年四月至同年十月分期 償還,惟遭原告公司拒絕,其中原告玉崑公司,業以存證信函寄還被告公司, 而原告上安公司則已將該七紙付款憑單退還交付被告公司王銘華簽收,明白表 示拒絕分期清償,並要求被告公司履行全額清償之責,然被告公司迄今仍未清 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台北古亭郵局第二○三二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乙份 、付款憑單七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
(一)被告公司目前資金運轉有困難,所以無法支付運費。



(二)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經載明於該日筆 錄,並簽名確認屬實。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時,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經載明於該 日筆錄,並據被告簽名確認屬實,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本於被告 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之發動,不另為准駁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李 麗 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

1/1頁


參考資料
上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