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原告與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書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