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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2號
KLDV,95,補,12,200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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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原告與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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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