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694號
KLDM,94,訴,694,2006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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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天○○
            號4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甲宇○
            71號
       N○○
       i○○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
一六0九、二六七四、二六七七、三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天○○共同幫助常業詐欺,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天○○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叁編號1之(一)、(二),編號3之(一)、(二),編號5之(一)、(二)等扣案物品均沒收。
N○○共同幫助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叁編號1之(一)、(二),編號3之(一)、(二),編號5之(一)、(二)等扣案物品均沒收。
甲宇○共同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叁編號1之(一)、(二),編號3之(一)、(二),編號5之(一)、(二)等扣案物品均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貳點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叁編號1之(一)、(二),編號3之(一)、(二),編號5之(一)、(二)等扣案物品均沒收;編號3之(三)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貳點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i○○共同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附表叁編號1之(一)(二),編號3之(一)、(二),編號5之(一)、(二)等扣案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N○○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壢簡 字第一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廿五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緣酉○○天○○分別於九十三 年三月及四月間,先後經由年約三、四十歲年籍不詳綽號「 胖子」之成年男子引介,為由「胖子」、「神經」即王大鈞 (另案偵辦中)、「阿賓」即羅文賓(另案偵辦中)、「北



部」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提領款項之工作,一個月薪資約新 台幣(下同)三~四萬元,二人明知係為常業詐欺集團提領 款,仍分別應允,並即共同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由該常業詐欺集團先後將如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提 款卡等,以包裹寄送至高速公路交流道之客運休息站或快遞 、貨運公司,每日由「胖子」、田大鈞、羅文賓、「北部」 撥打電話給酉○○酉○○自行或再通知天○○前往銀行自 動櫃員機操作試卡,於確認該帳戶仍可以使用後,再由酉○  ○回報,該常業詐欺集團將可使用之帳戶令被害人轉匯款後  ,即以電話通知酉○○何帳戶有入款,酉○○自行或通知天 ○○分工前往銀行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領得之款項,交由 酉○○保管,酉○○再依電話指示電匯至該集團指定之帳號 ,如至每月卅日,則由酉○○先自行扣下二人薪資後,餘款 再行匯出之方法幫助該常業詐欺集團。嗣因該常業詐欺集團 擴充詐騙手法,「胖子」乃要酉○○天○○二人再多加人 手,酉○○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以月薪三萬元,邀友 人甲宇○加入,另甲宇○復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再引介友 人N○○及於同年月十八日引介友人i○○同以月薪三萬元 加入,甲宇○N○○i○○亦基於與酉○○天○○共 同幫助前開詐欺集團取財之犯意聯絡,酉○○即升格為組長 ,僅負責接聽電話與「胖子」、田大鈞、羅文賓、「北部」 等人聯繫工作,如臨時有事,則由天○○代接聯繫電話,渠 二人於電話聯繫過程中,並得悉前開常業詐欺集團並有為假 綁架之恐嚇取財手法,唯仍不動聲色,續為幫助,並於接獲 指示後,再分別指示甲宇○N○○i○○等人分別至台 北市士林區及五股、林口、桃園、中壢、新竹、台中等地試 卡及提領款,領得款項全數交回酉○○保管及電匯,嗣該集 團並出資囑酉○○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承租桃園縣平鎮市 ○○路○段二三一號十四樓房屋(嗣推由天○○簽訂租賃契 約書),供渠五人住宿及會合使用,i○○則於工作一、二 週後即自覺不妥,乃於同年四月十三日藉故領取二萬元之薪 資後離去。
二、前開由「胖子」、田大鈞、羅文賓、「北部」等人所組之常 業詐欺集團自九十三年七月廿二日起,即以如附表貳所示: 一、於報紙佯刊援交、交友等之廣告,於被害人依廣告撥打 電話召妓、援交或交友時,(一)以需先至提款機前操作俾 確認非警員;(二)以召妓、援交或交友前須先成為會員繳 交會費;(三)以召妓、援交或交友前須先購買易付卡、儲 值卡或先匯款等之詐術,使如附表貳、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於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依指示操作,或轉匯款項



,部分被害人,嗣又因該集團以係被害人操作有誤,誤入其 他期貨帳號等詐術,續為詐騙,被害人為追回前開轉帳,再 依指示續行受騙而將自有帳號如附表編號所示金額轉入該集 團設定之帳號。二、於報紙廣告或網路登載徵人廣告,於被 害人聯絡求職時,以需繳交保証金之詐術,使如附表貳、二 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將款項 匯入指定帳號。三、以被害人之家人在外欠債、被害人購買 天堂遊戲天幣需先匯款、於電話中謊稱係某友人急需用錢、 電話通知中獎、金融資料有誤、銀行系統整合等詐術,使如 附表貳、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時 間,將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四、以被害人家人遭綁架之詐術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心生畏懼,使如附表貳、四所示之被 害人陷於錯誤及畏懼,於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 入指定帳號。五、以被害人召妓、援交或交友,連絡後因故 取消,須賠償其損失;以其為黑道人物正在跑路缺錢花用; 以被害人不慎破壞其電腦程式或誤撥電話須賠償名譽損失; 如不匯款將對被害人或其家人不利之惡害通知,使如附表貳  五、六、七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於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時 間,將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前開附表貳所有被害人受詐欺 或恐嚇所匯寄款項,分由天○○甲宇○N○○i○○ 提領交回酉○○,再由酉○○扣除各人薪資及「胖子」同意 之必要開銷與獎金後,全數電匯予該常業詐欺集團。三、 甲宇○明知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轉讓、販賣,竟仍於九十四年四 月一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SOGO百貨近附,向年籍姓名   不詳之女子購入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二.二八八公克   )而持有,尚未施用,即經警查扣。
四、基隆市警察局警員彙整被害人報案後,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並經依法聲請監聽、調閱帳戶資料、跟 監後,以聲請所得搜索票,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一時 許,派警分往附表叁之地點實施搜索並拘捕酉○○甲宇○N○○i○○,並分別扣得如該附表所示之物品及毒品 。
五、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基隆市警察局偵辦調查起 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酉○○天○○甲宇○N○○、i ○○五人供承不諱,互核一致,並與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 各被害人之指訴被詐騙或恐嚇後之款項匯入被告等人提領之 帳戶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壹被告等人經手之各人頭帳



戶証據欄內所示之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表、帳戶往 來明細表、帳戶對帳單、監聽譯文及附表貳各受詐欺或恐嚇 被害人之証據欄所示之登報廣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匯款執據、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影本、監聽譯文等資料 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叁所示自被告酉○○天○○甲宇○等處分別扣得之物品,足資佐証。至被告甲宇○持 有毒品部分,該扣案毒品一包(驗餘毛重二.二八八公克) ,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確均含安非 他命成分,亦有該局檢驗成績書一件在卷可稽,是本案事証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五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酉○○天○○另犯刑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  甲宇○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公訴人認被告五人係與「胖子」、「神經」王大鈞  、「阿賓」羅文賓及「北部」等人,係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  ,然如前述,被告五人均僅係領薪從事試卡及提領款之工作 ,既非以自己詐欺犯罪之意思參與,所為又非詐欺之構成要 件行為,渠乃僅止於幫助,公訴人認係共同正犯,尚有違誤 ,先此敘明。而被告五人就其提領款之頻率及數量,均知該 集團係組織龐大,分工細密之常業集團,渠幫助常業詐欺罪 部分,有幫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幫助犯。又 被告酉○○天○○於電話聯繫中,得悉該犯罪集團並有以 假綁架之方式詐欺,惟假綁架除以子虛之綁架對被害人施詐 ,同時被害人亦信以為真並心生畏懼而為付款,乃假綁架同 時涉犯詐欺及恐嚇取財二罪,酉○○天○○主觀既知悉有 該恐嚇取財犯行之存在,仍續為幫助行為,則對該集團縱以 如附表貳五~七之連續單純恐嚇取財犯行,亦為提領款項而 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且二人對幫助恐嚇取財犯行,亦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幫助犯。且先後多次提領恐嚇取 財款,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為之,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幫助連續恐嚇  取財罪。至二人所犯前開幫助常業詐欺及連續幫助連續恐嚇 取財二罪,因該集團所為單純恐嚇取財與假綁架之恐嚇取財 為連續犯之關係,而假綁架之取款又係一行為觸犯二不同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故應從一重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斷。而本 案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酉○○天○○所犯之連續幫助連續 恐嚇取財罪,然如前述,其與已起訴之詐欺罪為連續與想像 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因得併 予審判。另被告甲宇○N○○i○○,均係依酉○○



天○○之指示試卡、提款,僅知係為詐欺集團提款,既不知 該集團詐欺手法,更不知涉有恐嚇取財之犯行,乃此部分渠 三人既無主觀上之知悉,且亦逸出其幫助之犯意,乃不另論 幫助恐嚇取財犯行,均附此敘明。又被告甲宇○所犯幫助常 業詐欺與持有二級毒品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至被告N○○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廿五日方執行易科罰金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在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併應依法加重其 刑。惟被告五人犯行,均僅係幫助犯行,自應依刑法第三十 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或依先加後減之例,減輕其刑。爰審 酌被告五人之品行、智識、本案為犯罪集團試卡、提款之犯 罪方法、手段、及分工、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及渠所得,且犯 後均能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對被告甲宇○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被告i ○○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此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件在卷在按,本案僅參與不到一個月,即自覺不妥,藉 故離去,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叁編號1之(二)、編號3之(二)、編號5之 (一)等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分別為共同被告酉○○  、天○○甲宇○所有;又編號1之(一)、編號3之(一  )、編號5之(二),則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業據渠等分 別供明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另編號3之(三)扣案 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二.二八八公克),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亦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編號扣案物品, 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乃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 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志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被告酉○○等五人所經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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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所有人 │ 銀行、帳戶 │入款人、入款│ 證 據 │
│號│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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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雙理 │中國信託中和│S○○ │1.帳戶開戶資料│
│ │ │分行00000000│10萬元 │ 影本1件 │
│ │ │2116號帳戶 │ │2.帳戶歷史交易│
│ │ │ │ │ 查詢1份 │
│ │ │ │ │3.扣案中信存摺│
│ │ │ │ │ 1本 │
│ │ │ │ │4.扣案身分證正│
│ │ │ │ │ 面影本1張 │
│ │ │ │ │ │
│ │ │ │ │ │
│ │ │ │ │ │
├─┼────┼──────┼──────┼───────┤




│2 │王鴻基 │⑴中國信託中│m○○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崙分行0935│10萬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號│ │2.帳戶歷史交易│
│ │ │ 帳戶 │ │ 查詢1份 │
│ │ │ │ │3.扣案中信存摺│
│ │ │ │ │ 1本 │
│ │ │ │ │4.扣案提款機交│
│ │ │ │ │ 易明細表2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土地銀行東│m○○ │1.帳戶開戶資料│
│ │ │ 板橋分行09│10萬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00│ │2.帳戶交易明細│
│ │ │ 號帳戶 │ │ 影本1份 │
│ │ │ │ │3.扣案土銀存摺│
│ │ │ │ │ 1本、金融卡│
│ │ │ │ │ 1張 │
│ │ │ │ │4.扣案自動提款│
│ │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 │ 3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彰銀雙和分│m○○ │1.帳戶開戶資料│
│ │ │ 行00000000│16萬 │ 影本1件 │
│ │ │ 366000號帳│ │2.帳戶資料查 │
│ │ │ 戶 │ │ 詢1份 │
│ │ │ │ │3.扣案彰銀金融│
│ │ │ │ │ 卡1張 │
│ │ │ │ │4.扣案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 │ 3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⑷合作金庫台│甲丙○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北分行 │2萬 │ 影本1件 │
│ │ │ │ │2.帳戶往來明細│
│ │ │ │ │ 1份 │
│ │ │ │ │3.扣案合庫存摺│
│ │ │ │ │ 1本、金融卡1│
│ │ │ │ │ 張 │
│ │ │ │ │4.扣案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 │ 2張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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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廖義寬 │第一銀行草店│m○○ │1.帳戶開戶資料│
│ │ │尾分行24250 │10萬元 │ 影本1件 │
│ │ │07910號帳戶 │ │2.帳戶查詢清單│
│ │ │ │ │ 1份 │
│ │ │ │ │3.扣案一銀存摺│
│ │ │ │ │ 1本、金融卡│
│ │ │ │ │ 1張 │
│ │ │ │ │4.扣案身分證正│
│ │ │ │ │ 面影本1張 │
│ │ │ │ │5.扣案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錶│
│ │ │ │ │ 4張、提款交 │
│ │ │ │ │ 易明細表1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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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玉麟 │台北富邦中山│E○○ │1.帳戶對帳單1 │
│ │ │分行00000000│2萬元 │ 份 │
│ │ │0148號帳戶 │ │2.扣案台北富邦│
│ │ │ │ │ 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 │
│ │ │ │ │3.扣案身分證正│
│ │ │ │ │ 面影本1張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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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方姿茵 │⑴台北富邦雙│甲○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園分行4001│6萬2千1百74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號│元 │2.帳戶對帳單 │
│ │ │ 帳戶 │ │ 1份 │
│ │ │ │ │3.扣案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 │ │ 2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中和郵局03│黃○○ │1.帳戶開戶資料│
│ │ │ 0000000000│6萬8千元 │ 影本1件 │
│ │ │ 63號帳戶 │ │2.帳戶客戶歷 │
│ │ │ │ │ 史交易清單1 │
│ │ │ │ │ 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台新商銀西│甲F○ │1.帳戶開戶資料│
│ │ │ 門分行2061│6萬1千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00│ │2.帳戶往來明細│
│ │ │ 號帳戶 │ │ 1份 │
│ │ │ ├──────┤3.監聽譯文 │
│ │ │ │甲丁○ │ │
│ │ │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許淑芬 │中信城東分行│甲丁○ │1.被害人指訴 │
│ │ │000000000000│40萬元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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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怡全 │⑴台北富邦延│甲丁○ │1.被害人指訴 │
│ │ │ 平分行3102│20萬元 │2.扣案自動櫃員│
│ │ │ 00000000號│ │ 機交易明細表│
│ │ │ 帳戶 │ │ 1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萬泰銀中和│甲丁○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分行026532│20萬元 │ 影本1件 │
│ │ │ 550905號帳│ │2.帳戶存摺對 │
│ │ │ 戶 │ │ 帳單1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日盛銀板橋│甲丁○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分行016100│20萬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號│ │2.帳戶客戶歷 │
│ │ │ 帳戶 │ │ 史交易清單1 │
│ │ │ │ │ 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⑷台新銀埔墘│吳潁達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分行042101│16萬7千3百63│ 影本1件 │
│ │ │ 00000000號│元 │2.帳戶交易明 │
│ │ │ 帳戶 │ │ 細1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⑸花企埔墘分│甲丁○ │1.被害人指訴 │
│ │ │ 行00000000│13萬元 │2.監聽譯文 │
│ │ │ 371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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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廖世芳 │⑴合作金庫南│甲丁○ │1.帳戶開戶資料│
│ │ │ 桃園分行01│10萬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00│ │2.帳戶交易明細│
│ │ │ 8201號帳戶│ │ 表1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4.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1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華南銀行內│江雪芳 │1.帳戶開戶資料│
│ │ │ 壢分行2512│1萬4千9百69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號│元 │2.帳戶存款往來│
│ │ │ 帳戶 │ │ 明細表1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w○○ │ │
│ │ │ │6萬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潘君豪 │中國信託城東│甲丁○ │1.被害人指訴 │
│ │ │分行00000000│20萬元 │ │
│ │ │4102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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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俊仲 │中國信託汐止│H○○ │1.被害人指訴 │
│ │ │分行00000000│3千5百元 │ │
│ │ │2752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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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國波 │⑴合作金庫松│甲丁○ │1.帳戶開戶資料│
│ │ │ 興分行0899│20萬元 │ 影本1件 │
│ │ │ 000000000 │ │2.帳戶交易資 │
│ │ │ 號帳戶 │ │ 料查詢1份 │
│ │ │ │ │3.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國泰世華三│黃○○ │1.被害人指訴 │
│ │ │ 重分行0705│10萬元 │2.監聽譯文 │
│ │ │ 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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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游進富 │台北富邦新店│H○○ │1.帳戶對帳單1 │
│ │ │分行00000000│4萬6千元 │ 份 │
│ │ │3105號帳戶 │ │2.監聽譯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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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夏德龍 │遠東國際商銀│l○○ │1.帳戶往來明細│
│ │ │000000000000│20萬 │ 1份 │
│ │ │98號帳戶 │ │2.扣案遠東商銀│
│ │ │ │ │ 金融卡1張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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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宏昇 │中國信託北新│辰○○ │1.帳戶開戶資料│
│ │ │莊分行820540│19萬4千9百89│ 影本1件 │
│ │ │027257號帳戶│元 │2.帳戶對帳單1 │
│ │ │ │ │ 份 │
│ │ │ ├──────┤ │
│ │ │ │甲辛○ │ │
│ │ │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地○○ │ │
│ │ │ │6萬8千元 │ │
│ │ │ │ │ │
│ │ │ ├──────┤ │
│ │ │ │S○○ │ │
│ │ │ │1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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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裕迪 │中國信託板橋│P○○ │1.帳戶開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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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