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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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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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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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5月31日 │85,700元 │0000000 │ │
│ │司 │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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