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山國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64,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