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334號
CYDM,94,易,334,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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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
五四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素行不良,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為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七 月確定;九十年間又因犯普通侵占罪,為本院九十年度易字 第八○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前開刑罰嗣接續執行,九十二年二月 二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九十年間因犯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三號刑事簡易判決處以拘役四十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自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任職址設嘉義市東區荖藤里後厝一之六號西 部菸酒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公司)及金茂國際有限公司(起 訴書誤載為金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茂公司)業務員,負 責收取二公司販售菸酒之貨款等業務。詎仍不知悔改,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至九十 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及地點向各該 西部及金茂公司客戶收取前開附表所示貨款,前後共計新台 幣(下同)八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元(起訴書誤載為七十 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九元),並將該業務上所持有之金錢,挪 作私用,侵吞入己。後西部及金茂公司察覺有異並清查帳目 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西部及金茂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犯者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法定 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之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 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準備



程序筆錄),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裁定(本院卷第九十五頁)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因此,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 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此合先 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 第二十五頁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情節相 符,又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金錢,復有告訴代理人所提之 西部公司銷貨憑單二十五紙、西部公司繳款單三紙、金茂公 司銷貨憑單四紙、金茂公司繳款單一紙、勞工保險卡一紙等 在卷可稽。又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金錢,亦有告訴代理人 所提西部公司銷貨憑單七紙、西部公司繳款單一紙、金茂公 司銷貨憑單六紙、估價單一紙、帳封一紙等附卷足參。因此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前於八十 九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 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九十年間又因犯普通侵 占罪,為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 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前開刑罰 嗣接續執行,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五五四五號卷第二頁至第四頁,本院卷第四頁至第七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規定,遞加重其刑 。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貨款雖未據記載於起訴書內,但公 訴檢察官已於審理時擴張此部分犯罪事實,因此部分與被告 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貨款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業經敘明,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四、爰依被告之自白(本院卷第一百零四頁審判筆錄)及前開前 案紀錄,審酌被告貪圖他人財物因而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 罪時未受明顯刺激;陸續侵吞告訴人公司貨款之手段;未婚 ,無子女,父親過世,母親健在,五十五歲,甫開刀完畢, 須負撫養母親之責,現在從事貼紙厝工作,月薪約二萬二千



元之生活狀況;前曾數犯侵占罪,品行不佳;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與告訴人係員工及雇主之關係;侵占金額高達八十 三萬餘元,所生損害非輕;犯罪後坦承罪愆,但未與告訴人 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至公訴人於審理時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 二年六月,並請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宣付強制工作,惟按「 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 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 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迭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三號、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三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 ○一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等判決解釋在案, 本院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臚列情事,認被告雖曾先後 犯侵占罪及公共危險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 期徒刑四月、拘役四十日確定,但僅有三次前科,尚難認為 已有犯罪之習慣,又被告前在告訴人處工作,亦無從認定係 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除此之外,被告事後坦承犯行, 亦配合告訴人整理侵占款項,公訴人之求刑略嫌過重,而未 克採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道 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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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 │送貨期間   │送貨及收款地點 │款項所屬公司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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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崙頂商店│20,160    │94.06.14   │嘉義縣太保市崙頂│西部公司 │
│  │    │       │       │里31之1號    │   │
├──┼────┼───────┼───────┼────────┼────────┤
│2  │來來商行│5,520     │94.06.28   │嘉義縣太保市春珠│西部公司    │
│  │    │       │       │里144之1號   │        │
├──┼────┼───────┼───────┼────────┼────────┤
│3  │三田商行│16,380    │94.06.02   │嘉義縣水上鄉大崙│西部公司    │
│  │    │       │       │村115號     │        │
├──┼────┼───────┼───────┼────────┼────────┤
│4  │德興商行│10,000    │94.06.30   │嘉義縣鹿草鄉西井│西部公司    │
│  │    │       │       │村1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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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味超市│19,800    │94.07.13   │嘉義縣水上鄉正義│西部公司    │
│  │    │       │       │路1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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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哈哈商行│62,960    │自93.04.28起,│嘉義縣水上鄉民生│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6.14止│社區○○街71號 │        │
├──┼────┼───────┼───────┼────────┼────────┤
│7  │協明商行│20,4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中正│西部公司    │
│  │    │       │       │路134巷4之1號  │        │
├──┼────┼───────┼───────┼────────┼────────┤
│8  │天來商行│84,275    │自94.05.06起,│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5止│村27號     │        │
├──┼────┼───────┼───────┼────────┼────────┤
│9  │明成商行│19,8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       │村24之2號    │        │
├──┼────┼───────┼───────┼────────┼────────┤
│10 │孫獻商行│20,4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譚肚│西部公司    │
│  │    │       │       │寮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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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欣欣商行│58,995    │自94.06.16起,│嘉義縣溪口鄉溪東│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4止│村民生街113號  │        │
├──┼────┼───────┼───────┼────────┼────────┤
│12 │隆榮商行│29,100    │94.06.04   │嘉義縣梅山鄉太平│西部公司    │
│  │    │       │       │村17號     │        │
├──┼────┼───────┼───────┼────────┼────────┤
│13 │政易茶園│15,850    │自94.06.04起,│嘉義縣梅山鄉瑞豐│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02止│村巠埔5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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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新商行│27,300    │94.07.08 │嘉義縣大林鎮大埔│西部公司    │




│  │    │       │ │美188號     │        │
├──┼────┼───────┼───────┼────────┼────────┤
│15 │鑫鑫商行│235,380    │自94.06.30起,│嘉義縣大林鎮中正│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1止│路820號     │        │
├──┼────┼───────┼───────┼────────┼────────┤
│16 │金金商行│2,865     │自94.06.18起,│嘉義縣太保市梅子│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06止│厝37號     │        │
├──┼────┼───────┼───────┼────────┼────────┤
│17 │不詳 │36,420    │自94.06.18起,│不詳 │以現金交易方式販│
│  │ │       │迄於94.07.06止│  │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
│18 │欣欣商行│49,044    │94.06.11   │嘉義縣溪口鄉溪東│金茂公司 │
│  │    │       │       │村民生街113號  │ │
├──┼────┼───────┼───────┼────────┼────────┤
│19 │政易商行│28,600    │自93.07.30起,│嘉義縣梅山鄉瑞豐│金茂公司    │
│  │    │       │迄於94.05.21止│村巠埔53號   │        │
├──┼────┼───────┼───────┼────────┼────────┤
│總計│    │763,2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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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 │送貨期間   │送貨及收款地點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1  │來來商店│10,028    │自94.04.26起,│嘉義縣太保市春珠│西部及金茂公司 │
│  │    │       │迄於94.07.01止│里144-1號 │ │
├──┼────┼───────┼───────┼────────┼────────┤
│2  │寒壽峰 │1,424     │94.07.01   │嘉義縣太保市前潭│西部公司 │
│  │    │       │       │里21號 │        │
├──┼────┼───────┼───────┼────────┼────────┤
│3  │富榮商行│5,070     │94.06.30   │嘉義縣水上鄉崎仔│西部公司 │
│  │    │       │       │頭2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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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中便利│180    │94.03.16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西部公司 │
│  │商店 │       │       │村頂寮19-3號 │ │
├──┼────┼───────┼───────┼────────┼────────┤
│5  │健利商店│2,445  │94.07.01 │嘉義縣溪口鄉阿蓮│金茂公司 │
│  │    │       │       │庄15-1號 │ │
├──┼────┼───────┼───────┼────────┼────────┤
│6  │欣欣商行│3,250 │94.07.30 │嘉義縣溪口鄉溪東│西部公司    │




│  │    │       │ │村民生街113號 │  │
├──┼────┼───────┼───────┼────────┼────────┤
│7  │阿狗檳榔│2,765 │94.07.30   │嘉義縣水上鄉三界│金茂公司 │
│  │    │       │       │埔149-5號 │ │
├──┼────┼───────┼───────┼────────┼────────┤
│8  │日利商店│2,120   │94.05.30 │嘉義縣水上鄉三界│金茂公司 │
│  │    │       │ │埔95號 │ │
├──┼────┼───────┼───────┼────────┼────────┤
│9  │鄭永田 │5,940     │94.04.01 │嘉義縣中埔鄉中華│西部公司 │
│  │    │       │       │路305巷204號 │ │
├──┼────┼───────┼───────┼────────┼────────┤
│10 │仟琪商店│15,840  │94.06.15 │嘉義縣中埔鄉中華│西部公司 │
│  │    │       │       │路195號 │ │
├──┼────┼───────┼───────┼────────┼────────┤
│11 │政易茶園│4,470  │93.12.15 │嘉義縣梅山鄉瑞峰│西部及金茂公司 │
│  │    │       │ │菁埔53號 │ │
├──┼────┼───────┼───────┼────────┼────────┤
│12 │和平食品│2,000     │94.03.04   │嘉義縣梅山鄉太平│西部公司 │
│  │    │       │       │村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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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福記商店│7,800   │94.01.12 │嘉義縣水上鄉忠孝│西部公司 │
│  │    │       │ │街135號 │ │
├──┼────┼───────┼───────┼────────┼────────┤
│14 │不詳 │4,380  │94.06.16 │不詳 │西部公司 │
│  │    │       │ │ │以現金交易方式販│
│ │ │ │ │ │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
│15 │天來商店│4,585   │94.07.08 │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 │村27號 │ │
├──┼────┼───────┼───────┼────────┼────────┤
│16 │記園 │1,033   │94.07.01 │嘉義縣鹿草鄉下潭│西部公司 │
│  │    │       │ │村371號 │ │
├──┼────┼───────┼───────┼────────┼────────┤
│總計│    │73,330   │       │        │        │
└──┴────┴───────┴───────┴────────┴────────┘
附記本判決之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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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