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16號
NTDM,94,重訴,16,200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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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南投看守所)
      甲○○
上列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將其等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查上開法條第三款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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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