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訴字744號妨害自由等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1月
19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堯讚
書 記 官 王宣云
通 譯 郭瓊華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於民國91年7月4日下午4、5時許,帶領其他5、6名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妨害自由犯意之聯絡,共同至 南投縣南投市○○○村○○街35號即戊○○經營之聖恩藥局 ,藉故以戊○○阻礙其親戚李妍槿調升課長職務為由,先以 徒手毆打戊○○致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戊○○之母親 丁○○○則在一旁下跪求饒,丙○○繼之再以徒手毆打隨後 前來之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檢驗員乙○○頭部(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乙○○欲奪門而出時,上開在場不詳姓名之成年男 子,則堵在門口,不讓乙○○逃跑,乙○○欲往樓上跑,又 被上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拉下,丙○○又再次辱罵及以煙 灰缸、徒手等方式毆打戊○○及乙○○2人,嗣因聲音大大 ,驚動鄰居,經不詳姓名之鄰居報警後,於同日下午6時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警員甲○○前來查 看,丙○○始停止毆打,並率領上開小弟等人離去,以此非 法方法,剝奪乙○○之行動自由。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書 記 官 王宣云
審判長法官 黃小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