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4年度,209號
NTDM,94,交聲,209,2006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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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0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代 理 人 賴錦源 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之投監
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94年9月21日9時20分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拼 裝車輛於道路,行經南投縣信義鄉信義加油站時,經警掣單 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處罰鍰 3600 元,並依同條第2項將拼裝車輛沒入等語。二、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拼裝車輛係參與「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 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崩塌地植生材料」工程,而該工區 道路狹窄陡峭濕滑,而有使用拼裝車之必要,於94年9月19 日中央氣象局發布「熱帶性低氣壓」特報後,該工區若不急 速進行搶修,將再危害當地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承包商 高江實業社乃行文信義鄉公所請求讓拼裝車通行,經鄉公所 人員表示已行文警察機關及監理單位,異議人乃駕駛系爭車 輛進入工區,如此不應受罰;且異議人係為免颱風來襲造成 災害,所為乃基於重大公益上之理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 ,殊屬不當等語。
三、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 之制裁,即屬行政秩序罰。行政秩序罰所處罰之對象,通常 其違法之態樣、情節較不嚴重,可非難性較低,其違反行政 法秩序之行為,尚無須以刑罰制裁之,例如交通違規事件即 是行政秩序罰之一種。又行政秩序罰與刑罰均屬國家對於不 法行為施以制裁之手段,故行政秩序罰如同刑罰,亦以「構 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為其處罰要件, 我國現行法律中,雖無行政秩序罰之一般性法律規定,然參 諸94年2月5日公布、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13 條前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可知,違反 行政義務之行為,如具有緊急避難之情事,且衡諸其所保護 之利益如比所受損害之法益重要者,應認並非違法行為,而



免於受罰。
四、經查:
㈠系爭上開拼裝車係異議人所有,且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並於 前開時間,駕駛其所有拼裝車行駛於上揭道路等情,業據異 議人自承無誤,此除有94年10月26日聲明異議狀1份附卷可 稽外,復經異議人於94年12月13日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並 有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 可參,是以受處分人駕駛系爭拼裝車輛行駛於道路之事實足 以認定。
㈡又系爭拼裝車係高江實業社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下稱信義 鄉公所)所承包之「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 持處理崩塌地植生材料」工程所使用,且是緊急工程,具有 時效性,而該工區位於信義鄉愛國村摩天嶺境內,雖有農路 可供車輛通行,但每遇梅雨或颱風季節,常因邊坡坍方、路 面泥濘致使道路通行困難,該工程承包商高江實業社因礙於 道路陡峭狹窄,該時期山上經常下雨,深怕一般工程車載運 材料打滑危險,乃於94年9月20日行文至信義鄉公所,請求 使用特殊車輛運送,信義鄉公所亦於94年9月22日行文至交 通部公路總局南投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及南投縣警察 局信義分局(下稱信義分局)詢問可否准予使用,惟經94年 9 月21日11時許南投監理站承辦人員告知信義分局人員礙於 法令規定無法許可,信義分局人員乃當面告知信義鄉公所建 設課長無法許可等情,業據信義鄉公所農業課課員王長貴高江實業社負責人劉錦城證述綦詳,並有信義鄉公所崩塌地 植生材料契約書、信義鄉公所94年12月23日信鄉農字第0940 02 1250號函及所附之高江實業社94年9月20日高字第09409 020號函、信義鄉公所94年9月22日信鄉農字第0940015723號 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94年9月28日 中監投字第0940015 099號函、信義鄉公所崩塌地植生材料 契約書存卷可佐,是該工程係針對信義鄉發生災害之重建區 土石流及崩塌地,具有緊急性,且雨後易造成道路通行及施 工困難,致危及人民生命、財產應屬無訛;又丹瑞颱風於94 年9月21日至26日在台灣南方外海經巴士海峽緩慢西行進入 南海,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並發布颱風警報,此有該局94 年9 月氣候監測報告附卷可稽,參以聲明異議狀所附證物四之簡 報資料,可證異議人所指係為避免颱風來襲使該工區再受颱 風重創尚非無據;故異議人主張係為避免因颱風來襲造成土 石坍方或土石流之災害,而違規駕駛拼裝車於道路等語,應 可採信。而異議人因參與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工程,以免 接踵而至之風災,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之損失等情節



,認異議人違規駕駛拼裝車行駛於道路所保護之人民生命、 財產之法益,顯然比行政機關拼裝車管理法益更為重要,且 確有緊急性、急迫性,依前揭行政秩序罰之基礎法理,故異 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應認係基於緊急避難所為之行為,應予免 罰,故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 ,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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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