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9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姚加添
張景風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19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分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謝家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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