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795號
TNEV,94,南小,1795,2006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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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元祐
      黃田村
      江仁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及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 官 王立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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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