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73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乙○○前於民國91年5月31日以「散熱片之嵌組鉚合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暨第98條之1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6月30日以(93) 智專3(3)05025字第093205740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 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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