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639號
TPBA,94,訴,639,200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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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
             山南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1年7月8日以「晶工及圖JIN KON」商標,作 為其註冊第138578號「弘正有限公司標章(二)」商標之聯 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7類之家庭用果汁機、家庭用果菜機、家庭用 果菜調理機、家庭用榨汁機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聯合商標(依現行商標法第86條 第1項規定,本件聯合商標自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當日起 ,視為商標)。嗣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 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3年10月15日中台評字第920348號商 標評定書為該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 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森泉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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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