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464號
TPBA,94,訴,464,200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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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64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1號9樓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
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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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