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772號
TPBA,93,訴,3772,200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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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7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 88年11月9日以「具強度及電性增益之球格陣列封裝構造及 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 ○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1日以(93)智專三 ㈡04060字第93201901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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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