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5年度,11號
TPEV,95,北簡聲,11,2006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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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英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禓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 9月28日以94年度北簡字第1925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1段126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350元
合 計 10,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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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禓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