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39095號
TPEV,94,北簡,39095,2006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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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9095號
原   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傑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段70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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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