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560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 林為忻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大發四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乙○○ 環球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甲○○人被 告 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被 告 己○○原名陳坤用 弄15被 告 嘉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就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各帳周轉資金貸款辦法、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原告辦理墊付國內票款週轉金貸款作業要點、原告辦理保管客票週轉金貸款暫行要點、原告辦理授信業務保管客票注意事項等相關抗辯,表示具體意見)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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