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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93年度,18號
TPEV,93,北訴,18,200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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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晉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鼎眾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叁、本判決第壹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肆、反訴被告應將八蕊2.0mm電纜二百公尺、單懸臂式法蘭桿三 支返還於反訴原告。
伍、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陸、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二.五,其餘由反訴原 告負擔。
柒、本判決第肆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元為 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本反訴合併辯論。見審理卷㈡第 三頁,見審理卷㈠第八八及八九、審理卷㈡第四及八三頁 ,至見審理卷㈠一三八至一三九頁,見審理卷㈡第八 二、八三頁)
被告鼎眾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眾公司)簽發:票面 發票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面額新台幣(以下同)四十 萬元、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票號AR0000000 號支票一張(下稱:本件支票),原告遵期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依票據追索權提起本訴。
鼎眾公司於九十二年交由原告施作該公司與訴外人國周工程 有限公司所承攬基隆市警察局多項號誌工程(下稱:本件工 程),鼎眾公司提供材料,原告僱人施工。至九十三年二月 ,鼎眾公司仍積欠原告一百四十八萬元─內含代向中工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購買燈桿材料價金八十六 萬零三百元。雙方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協議簽署切結書,



一方面原告不再施工並歸還鼎眾公司所有材料及工具,鼎眾 公司應結清原告代墊工資─折價後以四十八萬元計算。另一 方面,切結書第二段要求鼎眾公司償還上述借款八十六萬零 三百元,鼎眾公司遂開立三張面額共八十六萬支票以清償此 部分借款:
⑴面額四十萬元支票一張:本件支票。
⑵面額四十二萬元支票一張:即鈞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 二五號民事事件(下稱:A案)訟爭支票。
⑶面額四萬元支票─已獲付款。
被告信用不佳,別人不願意賣他東西,所以叫我出面幫他代 購燈桿材料,這應該是借貸關係。
被告鼎眾公司辯稱切結書及本件支票係受原告及證人王義宏 所脅迫,均非事實。切結書係被告在自由意志下所書寫,若 原告欲脅迫被告,應是由原告書寫好內容再迫被告簽章;何 況切結書內容對原告多所不利。
被告所提相片中各項材料,均係被告同意原告自被告處取得 施工材料,且已依被告指示施工於本件工程,原告並未扣留 材料,如原告占有被告聲稱價值達二百餘萬元材料,即無提 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切結書載明「…已代購不用或剩餘之材 料需歸還、工具需歸還。另儲存於吳易晉基隆市之材料與中 工之燈桿需無條件全數歸還」可資證明。
被告辯稱支付現金七萬元及原告溢領被告一萬元等,係原告 與被告之前替被告僱工之工資,且在切結書時已「結算」在 案,應無不當得利且與本項債務無關。至於被告另稱原告應 負工作瑕疵之損害賠償五十六萬八千零六十元、逾期罰款之 損害賠償十萬零三千七百九十八元,並主張抵銷云云。查原 告係依照被告指示施工,並無違約情事,何況雙方在九十三 年三月十八日切結後,被告即委由他人施工,均與原告無關 。另原告所代購燈桿材料,如有瑕疵亦應由出賣人中工公司 負瑕疵擔保責任。
反訴起訴狀附表編號二、三材料,數量沒有鼎眾公司所說那 麼多,不知道實際數目為何;其他的都不在我這邊。鼎眾公 司是作號誌的,現場所留下來的都是廢料,不可能好的東西 亂放,都已被清掉了。切結書上有寫燈桿材料要還他,被告 事後已載回去,否則他不會開票給我。
聲明:(見審理卷㈡第三至四頁)
⑴本訴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萬元,及自九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反訴部分: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假執行。




貳、被告即反訴原告答辯:(本反訴合併辯論。見審理卷㈠第 五七至六0頁,見同卷第六0至六三頁、第一一一頁, 見審理卷㈡第四二頁,見同卷第八三頁,見同卷第三三 頁,見同卷第六至八頁及八五頁)
被告承攬基隆市警察局「中和路中和國小前等十六處交通號 誌工程」、「中山一路三十一號橋路口等三十六處設置行車 倒數計秒顯示器工程」及「中正路、祥豐街、豐稔街口交通 號誌工程」(以上三者即本件工程)後,經訴外人王義宏介 紹由原告晉浩公司負責施工與監工,被告提供技術與產品, 被告遂將大批材料運送至晉浩公司工地。原告施工時不聽從 業主指示,施工又不符規定,其逾期已係顯可預見,被告遂 要求原告儘速施工及修補瑕疵,否則將解約;但是原告反而 拒絕施工,並偕同王義宏脅迫原告開立本件支票,原告始不 得不簽發上述支票。原告開票後即表示解除契約之意,但是 被告仍然拒絕就工作瑕疵與逾期負責,且拒絕返還相關材料 。由於原告當時並未提出任何請款明細與發票,故票據債務 並不存在,被告得依票據法第十三條拒絕付款。 晉浩公司既有上述違約情事,被告並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 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命承攬人(即原告)修補,否則交由第 三人改善;亦得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三條以逾期 為由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得主張下列費用、損害 賠償或不當得利等,並主張抵銷:
⑴原告未修補瑕疵,被告交由第三人吉安順企業有限公司修 補,器材費十七萬六千七百二十五元,施工費用三十九萬 一千三百三十五元,合計為五十六萬八千零六十元,應由 原告負擔。
⑵此外,因原告逾期致被告遭業主罰款共十萬零三千七百九 十八元,原告自應賠償。
⑶原告另應返還已領現金七萬元、不當得利一萬元。 如鈞院審理結果,縱認本件支票係被告為給付原告代購燈桿 費用,且亦無脅迫情事;惟買賣價金之給付應有對價關係, 原告應先證明已將代購燈桿全數交予被告,否則被告自得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原告並應證明當初代購燈桿數量,用於工 程多少?所餘又有多少?否則原告如何向被告請求給付本件 票據之買賣價金?
本件支票的原因關係不是借貸,而是工程款。原告在九十四 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案件也是主張代購燈桿,不是主張借 款關係,證人王義宏在該案也說是代購材料。
本件應無所謂「爭點效」問題,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2543號判決否認爭點效。本案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



2項規定」之問題,蓋鈞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判 決就返還所有物部分之所以認定不可抵銷,理由係因給付種 類不同,而非權利成立與否之判斷,未經實質審理。 晉浩公司自承反訴原告書證一相片所示材料在其占有中,僅 辯稱反訴原告已雇車運回、應屬訴外人中陸公司所有。但是 ,晉浩公司應證明反訴原告運回材料;切結書則記載「已代 購未用、或剩額之材料需歸還,工具需歸還,另儲存於吳易 晉基隆市之倉庫之材料與中工之燈桿亦需無條件全數歸還。 」等語,足見附表所物品仍在晉浩公司保管中。何況,中陸 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添安在另案證稱上開物品非該公司所有。 反訴原告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其 返還,不能返還時即按反訴原告購入時價格返還之。又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 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反訴原告得就此主張類似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晉浩 公司賠償材料價格,備位請求返還附表所示之物。 聲明:
⑴本訴部分:駁回原告之訴。
⑵反訴先位聲明:(見審理卷㈡第八五頁)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二百零五萬三千八百元,及自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反訴備位聲明:
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反訴原告。請准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
叁、本院關於本訴部分得心證理由:
雙方同意、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鼎眾公司承攬基隆市警察局「中和路中和國小前等十 六處交通號誌工程」、「中山一路三十一號橋路口等三十 六處設置行車倒數計秒顯示器工程」及「中正路、祥豐街 豐稔街口交通號誌工程」(以上三者即本件工程)後,與 原告晉浩公司成立承攬契約,由原告負責施工,被告提供 材料等。
⑵被告曾簽發票載發票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面額四十 萬元、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票號AR000000 0 號支票一張(即本件支票),原告遵期提示不獲付款。 (影本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件,但被告對於發票經過有所 爭執)
爭執要旨:
⑴被告簽發本件支票是否受脅迫?




⑵被告簽發本件支票之原因關係清償借款,或係基於承攬契 約而簽發?被告得否要求原告同時交付材料?
⑶A案二審判決就本件工程糾紛所為認定有無爭點效?原告 得否以瑕庛修補費用、承攬契約損害賠償、溢付款主張抵 銷?
被告辯稱簽發本件支票時,係受人脅迫而簽發云云。原告則 否認此情。經調查: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⑵被告聲稱遭人脅迫才會簽發本件支票,但是並未舉證以實 其說。況且介紹人王義宏於A案一審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言詞辯論時曾證述協商過程,被告當時均未質疑(見該案 一審卷第一二七至一二八頁)。故本院無從採信原告此部 分說詞。
原告主張本件支票原因關係為借貸;被告辯稱為工程款,原 告應證明已交付所購買之燈桿、或使用於本件工程中,故被 告得以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經調查:
⑴原告主張被告信用不好,別人不願意賣被告材料,所以要 原告出面幫他代購,這樣應該是借貸(見審理卷㈡第八三 頁)。但是原告未能雙方確有借貸合意,所述未可盡信。 ⑵何況,原告於本案亦曾表明本件支票是用來支付工程款( 見審理卷㈠第四八頁)。原告在A案亦主張被告委託原告 向中工公司代購燈桿(見該案一審卷第八五頁);證人王 義宏進一步證稱路燈桿材料費八十六萬元是工程款,用在 被告發包給原告的工程款上,原告用自己的錢幫被告買材 料(見同卷第一二七至一二八頁)。益徵本件支票原因關 係是承攬工程款。
⑶原告主張雙方就本件工程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達成協議 ,被告於切結書第二段同意償還原告向中工公司購買燈桿 材料費八十六萬零三百元,遂簽發包括本件支票面額共八 十六萬元之三張支票,並提出切結書一份為證(影本見審 理卷㈠第四三頁,打字版見審理卷㈡第四四頁)。其上載 明:「扣除中工燈桿860,300(此部分需驗收合格,如因 灯桿不合規格被扣工程款,因此所造成之損失,概由吳易 晉負責)…」,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⑷見證人王義宏並在另案結證稱:「(本件切結書是否你見 證?)是我見證的,這件事我清楚。被告(即鼎眾公司) 是我的客戶,原告(即晉浩公司)是我朋友的朋友,原告 做本件工程是經由我介紹的,是被告開票跟原告借款,金 額我不清楚,借款的是我沒有介入,可能是開票的金額與



調現金的金額不符,後來就延伸到兩造間的工程,最後一 起做處理寫切結書。路燈桿材料費捌拾陸萬的事情我知道 ,但是我沒有介入,這個是工程款,付款的方式我不知道 ,寫切結書的時候因為原告有代購一些施工材料,必須要 提供發票給被告,才能抵銷,採購材料的金額兩人都知道 ,兩造協議是860,000元,這些材料是用在被告發包給原 告的工程上,原告用自己的錢幫被告買材料用在工程上, 後來結算時就要求被告將代墊材料款還給原告,….本件 切結書是兩造結算清楚之後才簽名寫的,當時候只有我們 三個人在場,都是協調好之後才簽名的。」等語(見A案 一審卷第一二七、一二八頁),益徵雙方確於九十三年三 月十八日就本件工程結算,被告對於原告代購燈桿用於工 程均無異議,僅以工程驗收為原告賠償之條件。則被告事 後復原告交付燈桿材料,即非可取。
是以原告主張本件支票原因關係是借貸,並不可取;被告辯 稱基礎關係是工程款,確屬真正。被告就燈桿材料提出同時 履行抗辯,亦與雙方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切結內容不符,為 本院所不採。
瑕庛修補費用、損害賠償與溢付款方面:
原告主張支出修補費用五十六萬八千零六十元、另有逾期罰 款十萬零三千七百九十八元,原告並應返還已領現金七萬元 、不當得利一萬元;據此主張抵銷。被告否認此等情事。經 調查:
⑴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0號判決認為:「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 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 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 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 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 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 主張,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此即學說與實務 上所稱「爭點效」;是以被告主張以修補費用五十六萬八 千零六十元、逾期罰款十萬零三千七百九十八元得與本件 票款抵銷一節,既經A案確定判決認定原告不必就此負責 ,則被告於本案再為同一抗辯,即非可取。縱認該案判決 理由並無爭點效,然被告亦未能證明原告應就修補費用、 罰款負責,所辯仍非可採。
⑵被告另稱原告已領取現金七萬元、不當得利一萬元,均應 返還於被告云云。但是被告並未舉證原告領取此部分金錢



何況雙方已在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結算並切結,故本院亦 無從採信此部分抵銷抗辯。
因此,被告就修補費用、逾期罰款、不當得利等事項所為抵 銷抗辯,均於法不合,本院無從採信。
按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七條規定,執票人得請求 票據債務人支付支票面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據票據追索權提起本訴,請 求給付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原告勝訴金額未逾五十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 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說明。
肆、本院就反訴部分得心證理由:
爭執要點:
⑴反訴被告(晉浩公司)有無收受附表所示材?事後有無返 還反訴原告(鼎眾公司)?
⑵附表所示物品價值為何?
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收受附表所示物品,迄未返還反訴原 告等語。反訴被告辯稱只收受附表編號二、三中部分物品, 應係中陸公司所,否則也已返還於反訴原告,所餘廢料則清 運云云。經調查: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⑵反訴原告主張附表所示編號一、四至十三物品均在反訴被 告保管中,但反訴被告否認此情,反訴原告又不能證明曾 交付此等材料,故本院無從相信反訴原告此部分主張。 ⑶反訴原告另主張附表編號二、三材料均由反訴被告占有中 ;但是未能提出反訴被告簽收附表二、三材料之資料,依 其所舉相片,反訴被告保管電纜一捆、法蘭桿彎臂部分三 支(見審理卷㈠第三六及三八頁)。反訴被告就此部分自 認僅保管附表編號二、三數量不詳廢料,現已清運;其中 編號二電纜只有二捆等語(見審理卷㈡第八二頁、A案一 審卷第一二八、一二九頁)。依反訴被告自認範圍,只能 推論其占有附表編號二電纜共二百公尺、編號三法蘭桿彎 臂三支。反訴被告雖一度辯稱所保管材料係中陸公司所有 (見A案一審卷第一二九頁);但中陸公司法定代理人許 添安已證稱此非該公司財物(A案一審卷第一六七頁), 是以反訴被告所辯並非實情,自應返還此等物品於反訴原 告。




⑷依反訴原告所提出材料發票(影本見審理卷㈡第七一、七 二頁),核與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單價相符,應認反訴被 告占有材料價格分別為七千六百元(38*200=7600)、四 萬一千四百元(13800*3=41400),合計為四萬九千元。 是以,反訴被告確實占有反訴原告所有八蕊2.0mm電纜二百 公尺、單懸臂式法蘭桿三支。上述材料係替代物,解釋上並 無給付不能情形;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此時返還已無實益 ,但未說明其緣由,故為本院所不採。
反訴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反訴被告給付主文第 四項所述物品,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含金 錢給付之先位聲明、其餘備位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反訴原告勝訴金額未逾五十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說明。
伍、結論:
本訴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 如主文。(一、二審訴訟費用係指法院所收取費用與登報費 用,不含律師費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
附表:(貨幣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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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材料名稱 │單位│數量│單價 │複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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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微電腦控制器 │ 台│26 │48,000│1,2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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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八蕊2.0mm電纜 │公尺│1600│38 │6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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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單懸臂式法籣桿 │ 支│16 │13,800│2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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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斑馬板 │ 片│12 │600 │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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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礎螺栓 │ 組│22 │1,200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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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控制器基礎模 │ 組│10 │1,600 │16,000 │
├──┼─────────────┼──┼──┼───┼──────┤




│ 7 │ 燈桿基礎模 │ 組│10 │800 │8,000 │
├──┼─────────────┼──┼──┼───┼──────┤
│ 8 │ 安全栓 │ 個│40 │350 │14,000 │
├──┼─────────────┼──┼──┼───┼──────┤
│ 9 │ 四燈單面燈箱(含LED燈頭)│ 組│20 │16,000│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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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紅色燈片 │ 片│120 │275 │33,000 │
├──┼─────────────┼──┼──┼───┼──────┤
│ 11 │ 黃色燈片 │ 片│120 │275 │33,000 │
├──┼─────────────┼──┼──┼───┼──────┤
│ 12 │ 綠色燈片 │ 片│120 │275 │33,000 │
├──┼─────────────┼──┼──┼───┼──────┤
│ 13 │ 增高桿 │ 支│20 │18,00 │36,000 │
├──┼─────────────┼──┼──┼───┼──────┤
│ │ 合計 │ │ │ │2,053,800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免附郵票)。並應繳納上訴費─請洽本院服務中心,或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專區之「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閱覽、下載相關程式。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三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 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 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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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眾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