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楊文輝即中允彩券
甲○○○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輝(即中允彩券行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7,472元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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