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38號
TCEV,95,中補,38,2006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楊文輝即中允彩券
      甲○○○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輝(即中允彩券行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7,472元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