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5年度,6號
TCEV,95,中簡聲,6,200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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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同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子字第五四二三一號給付租金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 :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0號)為由,陳明願提供擔保,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子字第54231號給付租金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此項規定所定擔保金額以為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並非以其債權額為依據。查本件相對 人以本院所發給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4年度 執子字第54231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 人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之工程款債權新台幣(下同)11 3,213元實施強制執行,惟聲請人爭執相對人僅得對之請求 合計約30萬元之租金,且相對人亦已獲償,並執此向本院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 序,於法自無不合。然因該租金債權是否存在,尚須經法院 判決審認,若此項債權確屬存在,則相對人將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損害,是本院審酌前開執行名 義所載之執行債權總額為本金112,314元及其遲延利息,故 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無法運用強制執行程序所受償之款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結果,每年可能受有之損害約為6,0 00元,是相對人於本件異議之訴之訴訟期間(按本院推定為 2年10個月),因未能依通常計劃可獲得之利益,應不至少 於17,000元,加以該執行債權之遲延利息自93年2月12 日起 算至聲請人起訴時已達約11,000元,復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 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等一切情形,本院因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 保應以36,000元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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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